03.04 「315投訴」“洋碼頭”商戶出售過期口罩

在線投訴:2020.2.11下單,本人通過某平臺購買了雲端沙塵暴口罩kf94,15個產品基準代碼201605090(買手提供,本人未核實真偽),共計399元

  2、2020.2.25收貨,發現產品生產日期2017.2.3,保質期36個月,即2020.2.3號就過期,即買家出貨前就過期,售賣過期產品應受到處罰,消費者也應得到賠償。

「315投訴」“洋碼頭”商戶出售過期口罩

  當天和第二天多次聯繫賣家和平臺客服要求予以賠償,買家僅同意退貨退款,客服剛開始的態度也是如此,經過我多次要求協商,客服只同意補償100,我不能認可原因:

  1.售賣過期產品應受到相關法律規定處罰

  2.消費者賠償也應按照消保法和質保法等有關規定賠付

  3.在沒有得到相關補償之前就要求退回過期產品,之後維權得不到保障4.過期產品是否應交由相關部門處理,而不是先寄回,以防止二次銷售過期產品等不利消費者的情況

  4.我的訴求:1.售賣過期產品應受到相關法律規定處罰。

  2.消費者賠償也應按照消保法和質保法等有關規定賠付4.口罩作為現在的疫情重要物資,退回之後,影響消費者正常出行和復工所帶來的損失也應予以補償,消費者可能還要以更高的價格去購買等待,其間產生的問題是否也需要補償。

  3.在沒有得到相關補償之前就要求退回過期產品,之後維權得不到保障。

  4.過期產品是否應交由相關部門處理,而不是先寄回,以防止二次銷售過期產品等不利消費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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