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盗窃惯犯屡教不改再被判刑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罗某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灿来到万安县五丰镇电子孵化园附近的一店铺,见店中无人遂起盗意,将店里躺椅上放的灰色双肩小包盗走,但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带至五丰派出所,经检查罗某灿所盗双肩小包中有现金5712元、金吊坠两个,盗窃金额共计9112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灿2012年7月因盗窃被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因盗窃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去年五月又因盗窃罪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盗窃的财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曾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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