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關注】“打傘破網”第一案!森林派出所所長充當惡勢力“保護傘”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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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全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全南縣森林公安局南逕派出所原所長陳某東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案。該案是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南縣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惡勢力“保護傘”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陳某東在擔任全南縣森林公安局南逕派出所(以下簡稱南逕森林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李某1、李某2、譚某明、譚某停、譚某軍等木材老闆財物價值15.4045萬元。在執法過程中徇私枉法,對李某1、鍾某根、李某2等人涉嫌濫伐林木犯罪以罰代刑,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還喪失原則立場,與李某華、張某輝等人合夥濫伐林木,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在陳某東長期的庇護下,李某1、鍾某根等人不僅在林區大肆濫伐林木,還伴隨實施與山場林木有關的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助長李某1、鍾某根等人逐步發展成“涉林”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惡勢力集團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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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東在擔任南逕森林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木材老闆給予的現金及乾股價值共計人民幣15.4045萬元,為木材老闆濫伐林木、無證運輸等違法行為提供關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某東在執法過程中徇私枉法,長期放任、縱容李某1、鍾某根、李某2等人濫伐林木,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其中李某1、鍾某根、李某2等人多次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在陳某東的庇護下均以罰代刑或降格處理,致使李某1等人逃避法律制裁。在陳某東的長期庇護下,李某1、鍾某根等人在林區大肆濫伐林木、實施與山場林木有關的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助長李某1、鍾某根等人逐步發展成“涉林”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保護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某東在明知涉案山場不能辦理採伐許可證,仍與他人合夥濫伐林木摺合活立木蓄積為185.5立方米,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某東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私藏1100餘發氣槍子彈、63發制式手槍子彈,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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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定罪、量刑、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整個庭審持續4小時,因該案涉及犯罪事實較多,經合議庭評議,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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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唐夏玲編審:黃凌志監製:李大軍

主管:中共全南縣委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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