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 普法|監察法釋義⑳: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和訊問被調查人的權限

普法|監察法釋義⑳: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和訊問被調查人的權限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和訊問被調查人的權限的規定。

本條借鑑了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指出,要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要求,要賦予監察機關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權限手段。兩個試點方案賦予監察機關的手段和措施,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措施針對的是發生職務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為了保障這項措施的實施,防止有的被調查人不配合,本條規定監察機關對被要求陳述的被調查人,在必要時可以出具書面通知。這裡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主要是針對被調查人不按照監察機關口頭要求進行陳述時,由監察機關對其出具書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陳述。如果被調查人此時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陳述的,則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的職務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只能由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來行使,不能委託給其他機關、個人行使。

第二款規定的是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的訊問。“訊問”,是指通過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提問、被調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證被調查人有關職務違法犯罪事實的口供及其他證據的過程。監察機關是我國有權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行使調查權的機關。訊問這些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是調查活動中的重要權限之一,訊問筆錄也是作出處置、審查起訴和刑事審判的重要證據。調查中的訊問權只能由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不能委託給其他機關、個人行使。訊問活動要符合監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具體程序、要求等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調查人員在要求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作出陳述,以及訊問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時,應當首先提問被調查人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違法犯罪的事實的情節或者沒有違法犯罪的辯解,然後再向他提出問題。被調查人對調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對共同違法犯罪的被調查人,應當分別單獨訊問,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響。監察機關調查人員應當依法保障被調查人的權利,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口供,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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