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 訴訟時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後,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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