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烟台首例电子烟非法经营案嫌犯被批捕 电子烟未经许可禁止销售

最近很多烟民的新宠都变成了新型卷烟,一个巴掌大小的电子烟加热器,配上“万宝路”、“百乐门”等进口“烟弹”,便可“吞云吐雾”,这种新颖的吸烟方式,近来在烟民中大受追捧。然而,这类统称为电子烟的新型卷烟,却属于国家烟草监管范围,未经许可禁止销售的。

近日,烟台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贩卖某知名品牌“烟弹”,销售烟草制品。公安机关网安大队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朱某某、潘某某抓获。

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赵某、朱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电子烟的烟弹至少14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经营罪,故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烟台网警提醒#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而犯罪嫌疑人没有进口烟草专卖品资格,也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不具备在我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质。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从境外购进卷烟在国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十四万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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