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协:商品房合同约定以外加收费用?禁止!

长春晚报记者 李德庆

从3月15日起《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3月11日,吉林省消费者公布典型案例,对《条例》两点进行解读。

案例1:摄影套餐以外的电子底片资料归消费者

2019年3月12日,钱女士和女儿到某影楼订制一套2000元的摄影套餐,包含3套衣服、16张照片及相册。5月3日女儿放假去选照片时,选完16张套餐照后,觉得其他照片都很好,很是不舍。于是向工作人员提出能不能把电子底片给自己。工作人员表示,要电子底片可以,要按张收费。看到女儿不舍的眼神,于是钱女士又付了500元的底片费,从几百张照片中挑选20张。第二天钱女士再次单独去取电子底片时,发现好多照片都是重复的,于是要求重新选择,但此时却被告知不能再改选了,称其余照片已经被删除。钱女士多次上门与影楼协商未果。在6月初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过调解,影楼同意退还钱女士第二次消费的500元,并将其挑选的20张电子底片一同给予钱女士。

解析,影楼将多拍底片另外收费这类问题,不少消费者都碰到过,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默认或理解。为减少这类纠纷的出现,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加了相关规定:“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拍摄、冲印的成品和底片类资料。约定以外,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付拍摄的其余的电子数据底片类资料,且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交付的成品和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应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保价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吉林省消协:商品房合同约定以外加收费用?禁止!


案例2:饭店包房收取最低消费禁止

市民刘先生和朋友在某餐馆就餐,消费了500元左右,结账时服务员告诉他,该包房最低消费标准是588元,刘先生可以再点几个菜凑到588元,如果不再消费也要按照最低消费标准588元来结账。因当时刘先生有急事要去处理,只好先向店方支付了588元。事后,刘先生觉得商家行为不合理,遂投诉到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首先以消费者的身份到这家饭店调查,确实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的情况,饭店服务人员说由于该饭店刚装修,投入很大资金,设施也很豪华,不设置最低消费就订不到这个房间。消协认为,该饭店设置最低消费,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消协调解,最终该餐馆负责人向刘先生道歉,并退回多付的88元。

解析:《消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餐饮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收费的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餐具;(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加收费用;(四)设置最低消费;(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六)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对以上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惩处力,对防止此类消费纠纷发生、促进此类消费纠纷和解将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3:商品房合同约定以外禁止加收费用

2017年12月4日,市民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购买的小区房屋存在强制交易、乱收费、合同条款不合理等问题。经调查,该小区开发公司在交房时将房屋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并告知业主必须到物业公司去拿钥匙,向物业公司交清所有物业管理等相关一年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包括住宅物业费、能耗分摊费、车位管理费、地下车位租赁费、水电费预交、装修垃圾清运费、文明施工保证金、装修管理费)才能在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如不缴清全部费用,则无法拿到钥匙,并且与消费者(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其中签订的第十九条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一种方式限制了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权利。

经过反复调解,在消费者协会准备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经营者同意先把房屋钥匙交给消费者,停止收取车位管理费、装修管理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已经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全额退回消费者,并且修改了合同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条款,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析:房地产行业都是大额消费,这种大额消费纠纷往往很难通过协调得到解决,经营者往往通过其特殊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售后服务、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消费者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性宣传;(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三)在合同约定以外加收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四)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百分之三;(五)将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房屋对外出售;(六)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七)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处理此类消费纠纷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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