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幕藩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德川幕府是怎樣加強對藩國控制的

1600 年,德川家康在關原之戰中擊敗了石田三成、小西行長等豐臣氏遺臣的勢力,徹底掌握了整個日本的實權。

1603 年,德川家康又迫使天皇封他為右大臣和徵夷大將軍,在江戶開設了幕府。為了徹底消滅豐臣氏一族,家康在1614年製造了“方廣寺鐘銘事件”,並以此為藉口發動了兩次“大坂之役”,迫使秀賴母子自殺,徹底剿滅了豐臣氏的舊勢力。

家康死後,德川幕府經過第二、三代將軍的統治,人稱日本封建制度臻於“爛熟”的幕藩體制最終確立。

顧名思義,在幕藩體制中,“幕”和“藩”的關係是這個體制構造中基本的組成部分。


幕藩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德川幕府是怎樣加強對藩國控制的


幕藩體制下,幕府雖然建立起了比較穩固的中央政權,但是由於在對豐臣氏及其它對德川氏不服從不歸順的大名征服的過程之中,幕府不僅不剝奪已服從、歸順的大名領地,而且對被征討後才歸順服從的大名也實行不剝奪其全部領地,允許其繼續佔據一方的政策。

這樣全國土地就被分割成二百幾十個封建領國——藩國。藩國在政治、經濟上還具有相對獨立性。

於是日本形成了幕府擁有最高統治權,地方諸藩擁有相對獨立權的政治體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幕府是怎樣對諸藩國進行控制的呢?

幕藩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德川幕府是怎樣加強對藩國控制的


通過年貢米將幕藩粘合起來

幕府作為全國最高統治者所掌握的收入佔全國農民上繳年貢米的四分之一(近700萬石),這種直轄領地被稱作天領,類似於中國的直隸地區。天領內的貢米除少部分(約260萬石)分封給直屬它的家臣武士“旗本”和“御家人”外,其餘一律歸德川家族所有。

除天領外,日本其餘土地被分給了大大小小260多個大名,這些領地少則幾萬石,多則百萬石。大名再將領地上的年貢米分封給自己的陪臣,陪臣再分給家臣。這樣將軍與大名、武士之間通過領地與年貢米的層層分封授受,結成了君臣、主從關係。

德川時代,大名的經濟實力及社會地位不是以佔有土地面積的大小而是以他們領有大米產量的多少來衡量的。他們對土地的所有權,直接體現在其對年貢米的佔有上。

因此,將軍可以隨意轉封、削封或沒收任何一個領地。大名接受將軍授予的所謂支配權的“御恩”,同時也要對將軍負擔繁重的公役和軍役作為“奉公”。旗本、御家人、陪臣、武士家臣也同樣要對將軍及各自的“主君”服役盡忠。

通過“奉公”讓各藩負擔一定的費用,以削弱各藩的經濟實力

大名對將軍的“奉公”包括軍役、普請、在江戶城內各門的警備、江戶城中的消防及接待由京都派出的勅使等等。

  • 軍役

在諸藩對幕府的“奉公”當中,最重要的就是軍役,要求各藩要派出一定數量的兵馬為將軍服兵役,而軍役的數量亦是以石高為標準的。比如一個1萬石的大名要出劍 30 口,弓 10 張,炮 20 挺,騎兵 10 騎。

下面列出的是江戶時代慶長時期軍役的規定。

幕藩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德川幕府是怎樣加強對藩國控制的


從表中可以看出,越是佔有石高量多的大名所承擔的軍役數就越多。

  • 普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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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請是另一個十分重要的奉公內容,其內容是為將軍主持興建工程提供力役、材料。諸藩被命令從事築城、修建河渠、修築京都的皇宮、寺社等土木工程。如最初的擴建江戶城,修建二條城、伏見城、駿府城、名古屋城等。

普請制也是以石高製為基礎的,一般來說大規模的工程橋樑大多任命中藩以上的藩來承擔,在進行工程中的人力、物力全部要靠各藩自己來負擔,這對各藩的財政也造成了一定的壓力,同時也達到了幕府對各藩控制的目的。

武家諸法度

“武家諸法度”的前身是1611年德川家康頒佈的要求所有大名向他宣誓效忠並服從幕府法令,不謀反、不殺人的誓文。

1615年德川家康命令金地院崇傳起草制定“武家諸法度”並以秀忠的名義發佈,全文共 13 條,主要內容是:獎勵文武,禁止遊樂,鼓勵節儉,嚴懲謀反者,禁止修補和新造城下町,禁止大名間通婚等,這被稱為元和令13 條。

1635年德川家光在元和令基礎上修訂實行參覲交代制、禁止建造500石以上的船舶等,其中屬參覲交代對各大名的影響最大。

參覲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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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覲交代規定大名要定期離開自己的領地,住在將軍所在的江戶。大名一年住在自己的領地,一年住在江戶,而他們的妻兒則要長期住在江戶作為人質。

幕府把全國的大名分為兩部分,讓他們輪流赴江戶參覲。直系大名每年陰曆4月“交代”(輪換),旁系大名每年陰曆6月“交代”,旨在消耗大名的經濟實力並壓縮其從事政治活動的時間。

這些浩浩蕩蕩的大名隊伍一路開往江戶,不僅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而且還要承受巨大的開銷。

大名們被迫在江戶與自己的領地過著這種雙重城市生活,並要按照戰時編制,率領由大批家臣組成的行軍隊伍往返江戶與領地之間,這勢必成為他們一項沉重的財政負擔。

幕府通過參覲交代不僅加強了對大名的控制而且嚴重削弱了大名的財力,因此可以說參覲交代是將軍統御、控制大名的最重要的措施。


一國一城令

1615 年幕府頒佈的“一國一城令”是大名統制政策的又一個重要環節。法令規定每藩只能有一個城下町,其餘的必須拆除,大名及各藩下的武士都居住唯一的一個城下町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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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一城令”使每一個藩國內都無法形成互為犄角互為應援的軍事攻防體系。各藩的武士和幕府的直轄武士,進一步變成俸祿的領受者。

通過以上措施,幕和藩的關係基本確定下來了。各藩大名受將軍控制,對幕府負擔政治、經濟及軍事的義務。同時,他們在自己的領地上是最高的統治者,擁有財政、司法和行政的權力。

利用天皇權威

傳統的國家體制及其形式上作為君主的天皇的權威也是幕府對各藩進行政治支配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這是因為,天皇一直被認為是創造日本國家的神的子孫,具有超人的身份,是整個封建秩序的最高權威。因此,幕府與天皇之間的關係是在德川氏對大名統制政策基礎上幕藩體制構造中又一個重要的內容。

對天皇傳統權威的利用開始於織豐時期。在此之前,由於天下動盪,皇室的地位日漸衰落,天皇甚至因戰亂而顛沛流離。織田信長與豐臣秀吉在統一過程中,為了使自己的政策及行動具有合法性,採取了“挾天子以令諸侯”的辦法。

織田信長向正親町天皇進獻皇宅的修繕、營造費用,天皇便將收復皇室失地的責任託付給他。1588 年,豐臣秀吉在京都聚樂第迎接後陽成天皇,讓其管轄下的大名及武士在天皇面前向自己宣誓效忠。1603 年,德川家要求後陽成天皇任命自己為“徵夷大將軍”的稱號,以取得統治天下的名分。

幕府需要天皇下賜將軍的稱號以求名正言順;天皇則需要將軍請賜維繫自己作為神的子孫的權威,換回在世俗政治中存在的權利,可謂“兩廂情願”、“互惠互利”。

幕藩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德川幕府是怎樣加強對藩國控制的


雖然天皇的傳統神格權威在政治上被利用的過程中不斷顯現出來,但是天皇在政治上的介入程度是受到幕府嚴格控制的。德川家康及其子孫們表面上儘量保持著對天皇的尊崇,但實際上是嚴格限制與監督天皇的。分封給天皇的領地(石米)只有 3 萬石,加上公卿貴族的不過 10 萬石,僅相當於一箇中等大名一年的收入,“

天皇失去了作為君主的地位,皇室領只不過成了相當大名程度的領地”。

同時,德川家康特設“京都所司代”一職,對天皇及朝廷進行監督。還在京都築二條城,威震天皇。1615 年在頒佈“武家諸法度”的同時,又頒佈了“禁中及公家諸法度”,共 17 條,主要內容是:規定天皇的行動範圍,規制朝廷官吏的行為規範,官員的官服,宮中的禮儀,官位的任命等等。

對於幕府的這種干涉及壓抑,天皇及公家最初是抱著不滿的態度的,但是幕府採取了一些巧妙的融合政策,如在所代司的監督下天皇可以任命一些官職,管理朝廷的警備及財用等等,幕府的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幕府與朝廷的關係在大部分時間裡得以相安無事。

吸納寺社權威

對於與天皇一樣具有傳統權威的寺社,幕府採取領地寄進,免稅等特權加以保護,並分封給寺社40萬石的領地,但是作為這種政策的中心是如何把自古以來寺社所掌握的傳統權威吸納到幕藩體制的秩序中來。

因此,家康在1615年制定了《諸宗諸本山諸法度》,剝奪了各寺院中世以來的特權,特別對寺院的經濟力量及政治力量進行了規制,但是這個法令是有界限的,它的對象並不包括淨土真宗、日蓮宗、時宗等宗派。

1665年7月第一次統一制定了各宗派通用的《諸宗寺院法度》,把寺社置於寺社奉行的強力支配之下。全文共 9 條,內容是遵守各宗禮儀,任命嚴守各宗禮儀的僧侶為寺院主持,明確本寺末寺,禁止結徒黨爭,修復寺院不準豪華等。

這些法度將諸宗寺院與僧侶納入了幕藩體制的構架當中。

幕藩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德川幕府是怎樣加強對藩國控制的


通過這個結構圖可以看出整個幕藩體制權力結構的基本構架。將軍通過武家諸法度、公家諸法度及寺院法度建立起與大名武士、天皇及寺社的關係。

同時可以看到,作為這個體制最基礎的部分是幕藩體制結構中各個部分的領地的石米。各種封建權利和義務的完成可以說是建立在石高制的基礎上的。天皇不僅依靠將軍向他請求賜封,而且還要依靠幕府分給其領地即石米來維持生存。大名生活的唯一來源也是從幕府手中取得的年貢米,同時根據年貢米的量進行權利和義務的交換。正是以這種年貢米為紐帶,建立起了將軍、大名、旗本、陪臣、家臣的金字塔式的結構,通過年貢米在整個金字塔體制中的流動,使整個體制運轉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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