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了你在那裡
等通知也有個等法,不是說回去乾等著就行。這樣只會把自己等進去,應該掌握一些證據性的東西。
如果想讓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作出經濟補償,那可以採取協商,依法仲裁、起訴等辦法。
總之,不能只是“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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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掌握單位方面讓“回去等”證據
不能說單位讓回去“等”,就轉頭回家等著,那也許會被單位坑,被單位說“無故曠工,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應該有單位書面公告的《關於回家等的通知》(有公章),證明這是單位方面的主動行為,證明自己“回家等”(不出勤)的合法理由。
如果單位不願意發佈這個公告,或虛應弄事,不把證據給到員工手裡,那至少應該錄音,以證明這事的真實性。
現在題主說已經“休息一個月了”,並沒提及是否有證據性的東西。如果沒有,則應該回到單位取得證明;如果直接取得有難度,那至少也要通過交談等方式,用錄音來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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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等”,也要及時發放工資
並不是單位讓員工回家休息,就可以不發錢、不上社保,就可以當他們不存在。
即使回家休息,但只要雙方的勞動合同還事實存在,單位就要發工資、上社保。
現摘要一些《工資支付條例》中關於工資支付的規定,作為參考:
1.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第一個月按勞動合同約定的發放(參照上月標準);超過一個月的,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3.工資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此外,社保也要正常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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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可能全面地蒐集證據
不管是和單位協商解除,還是將來走仲裁、走起訴,證據都是必不可少的前置條件。只有擁有充足的證據,才能協商時充滿底氣、走法律程序時不至被動。
要準備的證據包括:
1.證明勞動關係事實存在的。如勞動合同、工資單流水、有簽名的考勤單、工作分配通知,以及(曾經開過的)在職證明等。
2.證明單位方面主動要求“回去等”的證據,如書面通知(有公章)、錄音等。
3.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證據,如社保不足額甚至不繳納、胡亂扣錢、工資未及時足額髮放等。
4.單位讓“回家等”在法律方面的不合理性。(一般單位很少具備這方面的法律要件)
總之,蒐集一切利於自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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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經由證據,最終分析出單位方面是違法的,那就進入協商、協商不成則走法律程序的環節。
注意,一定要證據充足,並在證據的基礎上科學分析。
這個在網上也有大量解說和真實案例,有需要的話可以查閱參考。
解說和案例看得越多,對單位是否構成違法就分析得越清楚,對相關法律規定及程序就越明白。這有利於走法律程序,也有利於協商時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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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嚐試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打官司耗時耗力,時間成本很大。而協商解除,對雙方來說都是較好的、成本較低的選擇。
計算好自己應得的金額,向單位直接提出解除合同的意向。
如果單位聰明、不願把事搞大,那會選擇協商,接下來就是討價還價的環節。
關於經濟補償的標準,在網上有海量的解說與案例,有需要的話可以上網查閱。一般來說,這個看得越多,就越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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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很硬氣,就是不想給錢,那就:
擺出自己手裡的證據;
指出單位的違法之處;
預測、並告知單位,“如果走法律程序,單位有可能承受的損失(經濟補償要付,外加律師費、應訴人工成本,以及企業形象損失等”;
表明自己戰鬥到底的決心。
整個談判的過程,需有理有節、有根有據,不宜衝動、不宜情緒用事。
一般來說,話說到這個地步,不夠硬的單位會清醒下來、原來不懂這些的單位會明白過來、怕鬧大的單位會軟和下來,雙方愉快地進入談判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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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這個地步,單位還是不願意出錢,那就要求助勞動行政部門、走法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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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可以到單位所在轄區的勞動監察部門諮詢、投訴,請求監察部門為自己主持公道。
勞動監察部門會告訴你哪些事歸他們管,哪些不歸他們,有時會給出一些建議。
有時候,勞動監察部門還會到單位過問此事,尤其如果你們人多的話。這多少會對單位形成一定威懾作用,並對將來的仲裁、起訴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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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起訴
如果監察部門介入,單位仍然面不改色心不跳,既不給錢也不恢復工作,那就要走法律程序:
先要求“因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
仲裁不成(不滿意),起訴。
總之,要證據充足,要情緒穩定,要查閱大量案例,還要做好打長期戰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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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時先找別的工作
時間最是寶貴,最是“拿工資的人”耗不起,既然單位讓“回家等”,那可以乘這個機會,找別的工作先幹著,同時拿著單位發放的工資(或同時與單位打官司)。
這個不影響與單位的關係或經濟補償的問題,只要沒和單位簽訂《“回家等”期間不得到其他單位上班》的協議,或在“同時工作期間”沒給原單位造成損失,就行。
至於與單位的必要交涉,如談判、協商、領取通知等,可以把“回家等”的十幾位同事團結起來,大家輪流去辦。
如果經濟補償金的總額少得可憐,那更沒必要付出太多時間了。
總之,如果不出意外,這單位估計翻身的可能性不大了,在家裡乾等著單位給自己一個說法,也未免成本太大。
不如先找工作,兩邊共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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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遇見這種近似耍流氓的單位,是挺讓人窩火。如果單位在後期協商時再擺出一幅無賴嘴臉,那更是讓人無語至極。
但只要掌握足夠的證據,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案例足夠熟悉,情緒控制得不錯,贏面還是挺大的。
要注意的是,“法律只認證據,不認情緒”,一定要重視證據收集工作,這才是最終成功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