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培訓機構線下課轉線上同等收費引質疑:贈課似“雞肋”不如降費

  未來網北京3月4日電(記者 李盈盈)“我年前為孩子報的編程比賽課,因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課程不能繼續上,機構讓我們轉為線上課,我不同意,對方不給退費。”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校外培訓班引發了許多矛盾糾紛。家長崔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也並不是個例。

  未來網記者從不少家長那裡瞭解到,他們在春節前已經為孩子報名了寒假班、冬令營、春季班等課程,受疫情影響沒有辦法線下上課,有的培訓機構承諾延期授課,有的機構要求轉為在線課。但是,雙方無法就轉課降費、退款等事宜達成一致,產生矛盾。

  家長質疑

  面授課強行轉線上 不降費不合理

  北京家長章欣告訴記者,年前她為孩子報名的某大型校外培訓機構的春季班的線下課被機構在後臺自動轉成在線課後,老師卻告訴她收費標準不變。“通常情況下,線上課比線下課便宜很多,在線課依然按照線下課的收費標準,竟然不退差價。”她認為這極其不合理。

培訓機構線下課轉線上同等收費引質疑:贈課似“雞肋”不如降費

  北京某培訓機構把線下課程轉為線上課程的通知。 受訪者供圖

  章欣表示,“據我瞭解,一般在線大班課的收費遠遠低於線下課程,就算在線小班課的收費,往往也遠低於面授小班課的費用。”

  對此,培訓機構給出的說法是“對在線課程的上課功能和效果進行了升級”,而且,“贈送增值服務”。

培訓機構線下課轉線上同等收費引質疑:贈課似“雞肋”不如降費

  北京某培訓機構把線下課程轉為線上課程的通知。 受訪者供圖

  然而,對於機構線下線上同等收費和贈送“增值服務”的做法,章欣表示不認可。“我們(孩子)報了四門課,利用週末上。系統又送了四門在線課,分佈在週一到週五的晚上上課。這樣,從週一到週日,孩子幾乎連一天的休息時間都沒有,做學校的作業還要擠時間。”

  機構回應

  線上小班課與線下一樣 保障質量

  就家長關心的線下課程轉線上後的課程服務和差價問題,未來網記者撥通了培訓機構的官方客服電話,接電話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寒假面授班的課轉到線上後,由於是線上大班上課,課程結束後會統一退還差價。”

  記者從家長林琳那裡獲悉,今天她已經收到來自該機構的寒假班差價退費,差不多退還了她此前線下班所繳費用的一半。

  據悉,通常情況下,在線課程的價格大約只是線下面授班費用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那春季班為何不退還差價呢?

  “但是,春季課程線下轉到線上後,實行的是小班授課,與面授班的上課人數一樣,所以,費用與線下課程一樣。”該工作人員補充道,“在線小班課與在線大班每100個學生配一個輔導老師不一樣,可以保證上課質量。”機構方面還表示,這只是疫情期間的考慮,等到可以開始線下授課時,還會恢復線下(小班)課。

  未來網記者又諮詢了某機構的一位任課老師,他的說法與機構的通知精神一致,那就是小班在線上課效果好,老師可以對孩子進行在線一對一指導,而且,機構還送了增值贈課,所以,線上線下的上課費用一樣。

  有業內人士表示,機構這樣做是為了生存,他們覺得師資沒變,班額大小沒變。房租照付,工資正常發,還增加了設備成本投入。

  章欣則認為,一週時間,從早到晚都上在線課,(孩子的)眼睛也受不了。“這種贈課不是必須的,就像‘雞肋’。對於家長和學生的學習效果而言,不如直接降低在線課程的收費來得實際。”

  

律師說法

  機構不能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變通方案”

  遇到消費者和機構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家長該如何解決?此前交的學費能否退呢?

  “社會上各類‘培訓班’‘訓練營’‘託管班’本質上都是服務合同。”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普法課上,田曉昕法官回應了居民關心的涉教育培訓機構問題。她表示,“從法律上講,退費就是服務合同能否解除的問題。”當前,社會上的絕大多數培訓班都是預付費制,疫情的突發是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因疫情管控原因,培訓班不能如期開課,合同無法履行,消費者可以要求培訓機構解除合同、退還相應學費,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她建議“消費者和培訓機構也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選擇變更培訓合同內容,如延期培訓、置換課程等,積極尋求更好的變通方案。”

  但是,田曉昕認為,培訓機構不能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變通方案”,也不能以合同中約定“一旦報名,概不退費”或者消費者無法提供合同和收據等為由拒絕退費。因為合同多由培訓機構提供,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磋商的機會較少,類似“一旦報名,概不退費”的約定,屬於培訓機構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培訓機構單方面改變授課方式是否違約?不退差價是否合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從合同法角度,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培訓機構因此將線下課轉為線上課,雖構成違約,可免除違約責任。

  但是,劉俊海說:“培訓機構面授模式下,付費水準和服務是相對應的。按照公平原則,與之相應的學費差價應退還家長。”

  如果培訓機構存在藉故拒絕退費的情形,田曉昕建議消費者可持相應繳費記錄、收據、微信聊天記錄、上課記錄等進行維權。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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