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這些案例告訴你,“假離婚”變“真離婚”也不能重新分割財產

撰稿人 董峻雨律師


這些案例告訴你,“假離婚”變“真離婚”也不能重新分割財產


【董律導讀】

所謂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並無離婚意願,而是為達到某種目的辦理離婚手續,目的達成後再行復婚的行為。然而事實上,一些“假離婚”的夫妻往往就演變成了真離婚。而想要復婚的一方就“假離婚”時對財產分割作出的慷慨、讓步,認為受到了另一方的欺騙,因此想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無論雙方由於什麼原因選擇離婚,經婚姻登記機關發給了離婚證,都證明雙方事實上已經離婚。離婚協議系當事人自願簽訂,協議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此外,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以下案件主要是主張假離婚的一方無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訴求。


1、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終字第12172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本案中孫×所主張之假離婚應指夫妻雙方並無離婚意願,而是為達到某種目的辦理離婚手續,目的達成後再行復婚的行為。但本案中二人事實上已經離婚,對此雙方並無異議,因此所謂假離婚並不能成立。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現孫×對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所涉財產分割有異議,應當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孫×提起本案訴訟距雙方離婚已一年以上,故不可再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其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相關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1695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2013年6月29日,本案當事人訂立自願離婚和財產分割協議,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現呂×以離婚非雙方真實意思、財產分割有失公平原則為由請求變更財產分割協議。……根據查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嚴×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是否有失公平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之所以本案一審判決後呂×仍不服判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已非涉案財產分割是否公平、當事人事後反悔所能解釋,究其原因或與當事人因婚姻關係解除後仍存情感糾葛有關。現呂×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3、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三民終字第449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牛某與常某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已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離婚登記,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協議。至於牛某訴稱的該離婚協議是常某以欺騙手段達成的,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無證據證實,其要求撤銷離婚時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重新分割財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牛某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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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博愛縣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558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原、被告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簽訂了離婚協議,該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抗辯雙方系假離婚,該協議屬無效協議,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故對被告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5、東豐縣人民法院(2015)東民初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東豐縣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行為人非因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存在欺詐,系假離婚要求變更離婚協議,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6、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2014)讓乘民初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該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該離婚協議書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原告依據該協議主張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請,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雖主張自己受欺騙,雙方系假離婚,但對此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且離婚協議書上已特別註明“經民政部門詢問,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確屬真實意思表達,沒有受到脅迫、欺詐,達成以上協議並經雙方審核無誤”的內容,故被告的辯解,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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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5)鄂漢陽十民初字第0030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郭某1、被告羅某於××××年××月××日和2014年11月14日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能否可撤銷。原、被告於××××年××月××日和2014年11月14日離婚時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原告也未提供受到欺詐、脅迫的證據,故該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從性質上講,離婚協議是混同合同,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部分屬於夫妻人身關係,而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則屬於財產關係。因此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分割協議不是簡單的財產分割協議,而是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條件,即從婚姻登記機關領到離婚證,即可視為所附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所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因此而生效。

8、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1445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楊某與杜某簽訂協議離婚書,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該協議合法有效。關於離婚協議是否可撤銷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駛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2016年3月9日,楊某與杜某協議離婚,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楊某已經超過一年期限,撤銷權消滅。同時,楊某並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離婚離婚協議存在可撤銷情形,故本院對楊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9、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51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劉某主張周某以國家欲徵收高額房產稅為由欺騙其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損害國家利益,因而該協議第三條無效,本院認為,劉某雖主張該協議不是其自願簽訂、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且周某予以否認,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採信;劉某主張周某以欺詐手段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損害國家利益,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國家現在並未徵收房產稅,其關於該協議規避房產稅從而損害國家利益的主張難以成立,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亦不予採信。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劉某要求確認《自願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無效,並重新分割相應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劉某要求周某返還其為周某名下德惠路房屋、奧迪車交納的各項費用,本院認為,上述費用系劉某在與周某離婚後支付的,屬於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與本案離婚後財產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本院不予審理,劉某可另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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