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起诉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欠款本金35,722,532.18元及利息、律师费440,000元。

近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4民初19号】及梧州中院民二庭《送达生效时间证明》,梧州中院就公司与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该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作为被告,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清偿欠款、利息及律师费。

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起诉案件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及判决生效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该案件于2018年6月5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4民初19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5,722,532.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5,722,532.1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00元;

3.驳回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52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审判决生效情况

在上述上诉期内,原告、被告均没有对该案件进行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民二庭《送达生效时间证明》,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04民初19号】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起诉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

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4民初19号】;

(二)梧州中院民二庭《送达生效时间证明》。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起诉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案件判决生效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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