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卫健委:医师须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方能互联网诊疗

卫健委:医师须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方能互联网诊疗

为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出台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自今年4月正式印发以来,如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发展备受关注。按照国家卫健委出台的规定,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根据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据了解,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有条件的适度放开。互联网医院使用非本机构注册的医师,不用重新注册,进一步激发了医务人员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医疗服务的活力,有利于缓解医疗资源地域分布不平衡的矛盾。

据悉,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经济日报 记者:李万祥 责编: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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