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超標電動車+醉駕,男子被刑拘

男子秦某醉酒駕駛二輪電動車跟一輛正常行駛的半掛車發生刮蹭,後經司法鑑定,他所騎的二輪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秦某不僅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還被青島開發區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移訴至檢察機關,將面臨半年以下拘役。

超標電動車+醉駕,男子被刑拘

5月27日下午6點54分左右,青島開發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稱,崑崙山路與紅柳河路路口處一輛半掛車與電動車相刮,有人受傷。民警迅速前往事故發生地點,在現場詢問過程中,民警發現,騎二輪電動車的男子秦某滿身酒氣,便要帶他到黃島中醫院提取血樣。到達醫院後秦某拒絕進入室內,在民警的再三勸說無果後,只能在醫院大院內給秦某提取了血樣。

後經檢測,在秦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99mg/100ml,屬於醉酒駕車。經有資質的司法鑑定部門鑑定,秦某所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歸屬機動車範疇。

隨後,民警多次聯繫秦某到大隊接受處理,但秦某均拒絕到案,民警遂將其進行網上追逃。8月16日14時許,準備坐火車離青的秦某被民警抓獲。

經詢問,秦某當天上夜班,一直睡到下午五點半才起來,起床後買了點飯,喝了2兩白酒和一瓶啤酒,喝到6點半才騎著二輪電動車準備到崑崙山北路的公司上班。走到崑崙山路與紅柳河路路口時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半掛車相刮,對方報了警。據秦某講,因為他沒有駕駛證,所以才花800元買了這輛二手的電動車代步。因為一直認為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感覺沒什麼事所以才會酒後騎著它上路。

目前,秦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開發區警方刑事拘留,該案件已被移訴至檢察機關。

據開發區交警事故科民警介紹,“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現行《電動自行車國家通用技術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才算是“非機動車”,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則被認定為“機動車”。

據瞭解,市面上銷售的很多二輪電動車的行駛速度、質量和外觀尺寸等已經超出了國家標準,雖然鑑定屬於機動車範疇,但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交警部門也不能為其辦理牌證業務。因此電動車是否屬非機動車,不能僅以電瓶做動力和廠商的宣傳為標準,應當以《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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