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蘭州中院發佈通告敦促拒執公職人員履行執行義務


蘭州中院發佈通告敦促拒執公職人員履行執行義務

本報蘭州訊(記者 蘇葉)8月3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通告,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機關單位、公職人員,按規定期限主動向債權人或者到執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否則將依法嚴厲予以制裁。

通告稱,從即日起,凡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蘭州市各縣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執行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機關單位(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級基層組織、社區等)、公職人員,須於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前到執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此期間全部履行義務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經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未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的一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採取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補貼、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出入境等聯合信用懲戒措施。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機關單位、公職人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依法予以罰款,並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凡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人民法院採取信用懲戒或限制消費、拘留、罰款的機關單位、公職人員,人民法院將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組織、紀檢等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履行法律義務,並建議其所在單位、監督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全省首例縣級監委留置案件景泰開庭

本報蘭州訊(記者 蘇葉)8月30日,隨著審判長莊嚴的法槌敲響,景泰縣監委使用留置措施辦理的第一起案件,在景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全省第一例縣級監委使用留置措施辦理的案件。

經查明,2008年12月至2017年8月,常某某利用其在農行景泰縣支行從事代理國庫集中支付和對公業務的職務之便,在負責發放景泰縣社保局、住建局、民政局等轉入農行景泰縣支行過渡賬戶中的社保資金、專項資金時,通過多次轉存失敗戶資金、在銀行批量代發系統中虛假錄入非發放人員賬戶信息及支付金額等手段,騙取過渡賬戶資金173筆433萬餘元,其中200餘萬元用於網絡遊戲充值,其餘揮霍於個人及家庭吃喝旅遊及高檔消費等。景泰縣監委自2018年3月18日對常某某採取留置措施到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僅用時37天。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常某某受國有公司委託管理國有財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竊取國有財物4335617.9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常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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