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樂華娛樂發佈聲明解除合同?一文解析合同解除權

樂華娛樂發佈聲明解除合同?一文解析合同解除權

近日,北京樂華圓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華娛樂)及天津麥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銳娛樂)發佈聯合聲明,宣佈解除與海南周天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周天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孟美岐、吳宣儀、張紫寧三人退出“火箭少女101”組合。眾多“女團創始人”們除了驚詫外,對於樂華娛樂和麥銳娛樂憑藉聲明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抱有疑問,本文將對合同解除權進行解析,不對此次糾紛表達任何立場及觀點。

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經合同當事人協議或者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時,由解除權人行使的可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通俗來說,就是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權主要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成立的條件,在合同履行完畢前條件成就的,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例如在合同中約定“若甲方未支付收購款,乙方有權解除併購協議”等,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協商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條件達成時,合同當事人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權是法律直接賦予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出現以上任一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就可以基於法律賦予的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結合此次糾紛,樂華娛樂與麥銳娛樂發佈的聯合聲明中除了提出周天公司“給藝人超負荷的不合理工作安排”外,主要提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兩團並行”,但周天公司拒絕藝人兼顧原本所屬組合的工作行程。如情況屬實,樂華娛樂可以基於第(四)款“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行使法定解除權。

樂華娛樂發佈聲明解除合同?一文解析合同解除權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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