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乐华娱乐发布声明解除合同?一文解析合同解除权

乐华娱乐发布声明解除合同?一文解析合同解除权

近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华娱乐)及天津麦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锐娱乐)发布联合声明,宣布解除与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三人退出“火箭少女101”组合。众多“女团创始人”们除了惊诧外,对于乐华娱乐和麦锐娱乐凭借声明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抱有疑问,本文将对合同解除权进行解析,不对此次纠纷表达任何立场及观点。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经合同当事人协议或者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的可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通俗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主要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条件成就的,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例如在合同中约定“若甲方未支付收购款,乙方有权解除并购协议”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条件达成时,合同当事人即可行使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以上任一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就可以基于法律赋予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结合此次纠纷,乐华娱乐与麦锐娱乐发布的联合声明中除了提出周天公司“给艺人超负荷的不合理工作安排”外,主要提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两团并行”,但周天公司拒绝艺人兼顾原本所属组合的工作行程。如情况属实,乐华娱乐可以基于第(四)款“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使法定解除权。

乐华娱乐发布声明解除合同?一文解析合同解除权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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