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患者方起诉医院,应证明医院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两个月,收到三起因患者死亡起诉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起虽然没有对死者死亡原因及医院有无过错进行鉴定,但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患者方反悔,起诉医院。另两起也没有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有无因果关系和有无过错进行鉴定,死者死亡时没有尸体解剖,查清死者死亡原因。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不清楚。

当然,按《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方完全可以先起诉医院,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但是,这种先起诉后鉴定的做法,是存在风险的。例如:1、没有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是什么?2、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已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怎么办?

患者方起诉医院,应证明医院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中最常见的证据,医疗纠纷应积极收集病历

在与原告及代理人进行勾通时,有原告及代理人的举证责任思维还停留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认为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还有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定医院有过错。这种举证责任意识对案件审理是非常有害的。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变化过程

1、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施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该条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按照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事实进行,由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3、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医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为防止过错推定可能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原则上由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对患者有损害,患者无需证明医院有过错,有下列三种情形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一致,仍然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方就医院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尸体解剖的问题,虽然在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立法过程中,有单位建议增加尸体检验一条,但会对患者一方造成或多或少的精神伤害,故,没有增加尸体检验的内容。如果因没有进行尸体检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不利后果,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如果是医院的原因造成不能尸体检验,由医院承担责任。是患者一方造成不能尸体检验,则由患者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八条第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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