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控股股东成“老赖”,或致金鼎股份失去军工生产资质

公司若因借贷经营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逾期不能归还,很有可能涉诉而被纳入失信人,如此则后果较为严重,甚至会影响其所控股的公司。金鼎股份正面临如此局面,其控股股东冶金集团屡次成为“失信人”,其对金鼎股份的控股地位或不保,如果成真,则可能会影响金鼎股份的军工生产资质,风险不可谓不小。

近日,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鼎股份,证券代码:835293.OC)再次收到主办券商关于其控股股东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集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成“老赖”,或致金鼎股份失去军工生产资质

金鼎股份的强势国资背景

据金鼎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金鼎股份的股东是冶金集团和天津市友发共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共赢),冶金集团和友发共赢持股比例分别是80%和20%。其中,友发共赢的股东是两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苗文龙和蒋蓉花,而冶金集团背景就相当不一般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冶金集团成立于2005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是刘玉全,其股东是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钢集团)和天津国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投资)。其中渤钢集团是天津市国资委独资子公司,而国腾投资的唯一股东是天津国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旺资产)。但是,国腾投资和国旺投资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两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值得一提的是,国旺资产的股东是渤海钢铁集团(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前者是渤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后者是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总体来说,冶金集团的最终股东背景是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天津市国资委)。据百度百科上介绍,冶金集团曾在2015年8月,荣登《中国制造企业协会》主办的“2015年中国制造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20位,2009年列中国500强102为、中国制造业500强第41为、天津市百强第8位等殊荣。

具有这么强大背景的企业,竟然是名副其实的老赖,着实让人很意外。

控股股东冶金集团多次涉讼,屡被纳入黑名单

据金鼎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冶金集团,持有公司80.00%股权。而冶金集团近年来频繁涉讼,成为了“老赖”。

经公开资料查询,冶金集团诉讼案件中的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一集团)、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三集团)均是冶金集团的子公司,其中涉案中的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一国贸)是扎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首先,在2015年6月轧一国贸通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从天津市国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商贸)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轧一集团与冶金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扎一国贸未如期偿还借款及利息被起诉,冶金集团、轧一集团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最后,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轧一国贸、冶金集团、轧一集团银行账户存款83,207,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要求十日之内偿还本金加利息以及罚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5%计算),并且冻结了冶金集团持有的金鼎股份的80%股权,共计 15,440,000 股,司法冻结期限为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因此次案件中被告主体多次被法院下达被执行告知书且始终是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随后,金鼎股份收到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知关于冶金集团在其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

其次,因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冶金集团、扎三集团和郭留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冶金集团所持有的金鼎股份 15,440,000 股权被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36个月。加上上一轮冻结期限到2019年6月23日,再加上36个月,冶金集团所持有的股权要到2022年之后才能解冻。

最后,金鼎股份的年报中还提到,因招商局物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扎三集团、冶金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因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扎三集团、冶金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控股股东冶金集团2017年8月15日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但事实上,早在2016年9月21日,冶金集团就已在失信被执行名单上了。最近三年总共查到了五次名单信息,最新的日期是2018年3月13日,冶金集团又因其他案件被纳入黑名单且被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在履行义务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控股股东早已是失信主体,或存重大风险

据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股转系统在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 (以下简称《问答》)中对失信主体在资本运作的多个方面都给出了回答。

问答中要求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应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解决进展和后续处理计划。但在股转系统中并未查到金鼎股份关于2016年9月21日的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另外冶金集团至今仍是金鼎股份的控股股东,这点不符合问答中的第三问的第(一)条回答,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挂牌公司不得聘任或选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担任公司董监高”。不过,金鼎股份的2017年年报中也披露这一点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发生变更,进而导致公司条件不符合相关资质规定而失去军工生产资质的风险,同时存在公司无法生产和销售军工产品的风险,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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