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控股股東成“老賴”,或致金鼎股份失去軍工生產資質

公司若因借貸經營或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逾期不能歸還,很有可能涉訴而被納入失信人,如此則後果較為嚴重,甚至會影響其所控股的公司。金鼎股份正面臨如此局面,其控股股東冶金集團屢次成為“失信人”,其對金鼎股份的控股地位或不保,如果成真,則可能會影響金鼎股份的軍工生產資質,風險不可謂不小。

近日,天津市金鼎線材製品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金鼎股份,證券代碼:835293.OC)再次收到主辦券商關於其控股股東天津冶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冶金集團)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東成“老賴”,或致金鼎股份失去軍工生產資質

金鼎股份的強勢國資背景

據金鼎股份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金鼎股份的股東是冶金集團和天津市友發共贏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發共贏),冶金集團和友發共贏持股比例分別是80%和20%。其中,友發共贏的股東是兩位自然人股東,分別是苗文龍和蔣蓉花,而冶金集團背景就相當不一般了。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冶金集團成立於2005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是劉玉全,其股東是渤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鋼集團)和天津國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騰投資)。其中渤鋼集團是天津市國資委獨資子公司,而國騰投資的唯一股東是天津國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旺資產)。但是,國騰投資和國旺投資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兩次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值得一提的是,國旺資產的股東是渤海鋼鐵集團(天津)投資有限公司和天津國興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前者是渤鋼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後者是天津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全資子公司。總體來說,冶金集團的最終股東背景是天津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天津市國資委)。據百度百科上介紹,冶金集團曾在2015年8月,榮登《中國製造企業協會》主辦的“2015年中國製造企業500強”榜單,排名第20位,2009年列中國500強102為、中國製造業500強第41為、天津市百強第8位等殊榮。

具有這麼強大背景的企業,竟然是名副其實的老賴,著實讓人很意外。

控股股東冶金集團多次涉訟,屢被納入黑名單

據金鼎股份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為冶金集團,持有公司80.00%股權。而冶金集團近年來頻繁涉訟,成為了“老賴”。

經公開資料查詢,冶金集團訴訟案件中的天津冶金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扎一集團)、天津冶金集團軋三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扎三集團)均是冶金集團的子公司,其中涉案中的天津冶金軋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扎一國貿)是扎一集團的全資子公司。

首先,在2015年6月軋一國貿通過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從天津市國安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安商貿)貸款人民幣8,000萬元,軋一集團與冶金集團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扎一國貿未如期償還借款及利息被起訴,冶金集團、軋一集團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最後,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凍結軋一國貿、冶金集團、軋一集團銀行賬戶存款83,207,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等值財產。並要求十日之內償還本金加利息以及罰息(以8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 18.5%計算),並且凍結了冶金集團持有的金鼎股份的80%股權,共計 15,440,000 股,司法凍結期限為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凍結股份已在中國結算辦理司法凍結登記。因此次案件中被告主體多次被法院下達被執行告知書且始終是逾期未履行法律文書判定的義務。隨後,金鼎股份收到法院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告知關於冶金集團在其公司的股權進行資產評估。

其次,因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國發華企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冶金集團、扎三集團和郭留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對冶金集團所持有的金鼎股份 15,440,000 股權被輪候凍結,輪候期限為36個月。加上上一輪凍結期限到2019年6月23日,再加上36個月,冶金集團所持有的股權要到2022年之後才能解凍。

最後,金鼎股份的年報中還提到,因招商局物流集團北京有限公司與被告扎三集團、冶金集團合同糾紛一案;因五礦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因與扎三集團、冶金集團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控股股東冶金集團2017年8月15日被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

但事實上,早在2016年9月21日,冶金集團就已在失信被執行名單上了。最近三年總共查到了五次名單信息,最新的日期是2018年3月13日,冶金集團又因其他案件被納入黑名單且被法院發出限制消費令,責令在履行義務前,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控股股東早已是失信主體,或存重大風險

據悉,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的要求,明確失信聯合懲戒的具體措施。股轉系統在2016年12月30日發佈的《關於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監管問答》 (以下簡稱《問答》)中對失信主體在資本運作的多個方面都給出了回答。

問答中要求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應在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披露相應主體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原因、解決進展和後續處理計劃。但在股轉系統中並未查到金鼎股份關於2016年9月21日的控股股東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披露。另外冶金集團至今仍是金鼎股份的控股股東,這點不符合問答中的第三問的第(一)條回答,即“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掛牌公司不得聘任或選舉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擔任公司董監高”。不過,金鼎股份的2017年年報中也披露這一點可能會導致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發生變更,進而導致公司條件不符合相關資質規定而失去軍工生產資質的風險,同時存在公司無法生產和銷售軍工產品的風險,這將會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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