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9 被執行人因病死亡,債務可不可以“父債子償”?不知道虧大

我們經常在影視劇作品中看到這樣的情形:父親在世時向他人接了很多錢,然後父親就突然去世。債權人就開始找子女的麻煩,要求子女承擔債務。不單是影視作品,在現實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父債就應該由子來償。那在法律角度上,這一說法能站得住腳嗎?

被執行人因病死亡,債務可不可以“父債子償”?不知道虧大

我國《繼承法》第38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被執行人因病死亡,債務可不可以“父債子償”?不知道虧大

自然人死亡後,就會產生繼承問題,因此對於“父債子償”的問題應當分情況來討論:

1、債務人死亡後,無繼承人。此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留有遺產,就由遺產來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死亡時沒有留下任何財產,由於債務人死亡,債權債務關係消失。

2、債務人死亡後,有繼承人。此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留有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限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換言之,繼承了多少錢就償還多少錢,對於超出繼承範圍的債務,繼承人並沒有清償義務;如果債務人死亡時沒有留下任何遺產,這時就要看繼承人是否願意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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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需要考慮到一個問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配偶也屬於繼承人,如果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無論債務人死亡時是否留有財產,也無論配偶繼承財產多少,配偶都需要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父債子償”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充其量在債務人死亡時留有遺產且有子女繼承的情況下,可以說成是“父債需要子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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