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敦促梁健荣、梁燕芳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

敦促梁健荣、梁燕芳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

梁健荣

敦促梁健荣、梁燕芳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

梁燕芳

敦促梁健荣、梁燕芳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司法公开:

梁健荣,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10804****。

梁燕芳,女,56岁,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20724****。

1、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日,原告何耀成(甲方、屋主)与被告梁健荣(乙方、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从2013年4月1日起到2015年3月30日止把涉讼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600元,在每月1至5号前交清;签订合同时乙方交付押金3000元,如乙方在合同期内违约,则押金作为乙方违约金,甲方不退还,并有权终止合约;物管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水电费;乙方先交租后入住,续住同样方式履行,如拖欠房租金,每逾期一天,视乙方违约,甲方除追收欠租及滞纳金外,有权将房收回,并扣留押金;租赁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卫生等管理税费由乙方自负,乙方入住前,电表底数为41.4度,水表运行至20方;等等。涉讼租赁物权利人为原告陈合芬。

2017年6月26日,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租住涉讼租赁物。另查,原告陈合芬通过南海农商银行账号转账支付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水费合计1044.18元,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电费合计6399.98元。2017年7月11日,原告何耀成、陈合芬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两原告陈述被告已不在涉讼租赁物中居住,但尚未收回钥匙。两原告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36000元,其中3000元是租赁押金。被告梁健荣与梁燕芳是夫妻关系,且本案涉讼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为共同生活居住而承租涉讼租赁物,故本案债务应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2、执行法院、立案时间和执行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31日立案,案号(2018)粤0605执9053号

3、执行依据裁判文书号:(2017)粤0605民初10462号民事判决书

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何耀成与被告梁健荣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梁健荣已支付的押金3000元归原告何耀成、陈合芬所有。

三、被告梁健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58632.26元、水费1044.18元、电费6399.98元,合计66076.42元予原告何耀成、陈合芬。

四、被告梁燕芳对被告梁健荣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履行情况:截至本信息在《今日头条》发布之日仍未履行。

6、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南葛南村南新三巷4号。

7、违法状态披露: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相关规定,目前暂只对涉案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一般性违法行为进行披露,经查实确为不主动申报财产、有财产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将采取司法惩戒措施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司法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全国黑名单”、司法拘留、法院公安联动抓捕、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并送监狱服刑等。

8、风险警示:涉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法院执行中,南海法院敬告公民、法人,与其交往特别是发生钱款往来时应特别关注债务偿还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无论双方在哪一家法院诉讼,即使打官司胜诉,也极有可能因其履行能力不足而只能在执行阶段轮候查封、参与分配等,存在执行不能之风险。

执行指挥中心统一举报电话:81852666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