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田林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村霸”涉惡案件 4名被告人獲刑

掃黑除惡 重拳出擊

利劍高懸,除惡務盡。4月15日下午,田林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犯罪案件,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黃某彪、韋某兵等四人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至四年零十一個月不等的刑罰。

田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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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田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田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公訴機關和辯護律師出庭

庭審回顧

2018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黃某彪、韋某兵等四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在田林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田林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村霸”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田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審理查明

田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經田林縣八渡瑤族鄉合塘村那油屯集體開會討論,同意黃某華以每畝130元的價格租用該屯“渭曼坡”的集體荒山2530.6畝,租期為30年,金額為32.8萬餘元。2010年4月8日,黃某華把“渭曼坡”2530.6畝荒山轉租給廣西壯族自治區雅長林場種植桉樹,並約定荒山有糾紛由黃某華自行解決。自2010年下半年開始,以韋某金、王某發為首的農村惡勢力得知黃某華要賠償“渭曼坡”其他群眾的地上經濟林後,就以自家在“渭曼坡”也有林地為由,採用阻礙施工,威脅施工人員等手段多次對黃某華實施敲詐勒索。

2010年4月,在雅長林場組織人員進行施工時,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藉口他們在“渭曼坡”內有187畝杉木林地,逼迫黃某華給5萬元現金,得款後兩人平分。

2010年11月間,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黃某彪以在承包地有經濟林為由一起逼迫黃某華付給韋某金6.3萬元、王某發3.85萬元、黃某彪1.2萬元。

2013年12月間,為了敲詐黃某華錢財,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韋某兵密謀製作一份虛假的聯營開發土地種植協議書,然後持協議書逼迫黃某華賠償30500元。當年12月22日黃某華付給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韋某兵9300元。

2014年間,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韋某兵、黃某彪等人組織群眾採用堵路不給拉走木頭的方式,逼迫黃某華交了20000元現金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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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黃某彪、韋某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夥使用威脅、要挾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且犯罪數額巨大,其四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韋某金作案4起,敲詐勒索數額16.35萬元,其中既遂14.23萬元,未遂2.12萬元;被告人王某發作案4起,敲詐勒索數額12.9萬元,其中既遂10.78萬元,未遂2.12萬元;被告人黃某彪作案2起,敲詐勒索既遂3.2萬元;被告人韋某兵作案2起,敲詐勒索數額5.05萬元,其中既遂2.93萬元,未遂2.12萬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韋某金、王某發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黃某彪、韋某兵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在地處田林縣八渡瑤族鄉、高龍鄉、那比鄉交界的合塘村一帶多次向被害人勒索錢財,致使單位或者個人在當地的林業開發無法經營,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社會危害極大,屬於惡勢力犯罪,依法應當從嚴從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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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田林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韋某金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某發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人民幣;被告人韋某兵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被告人黃某彪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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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黃涵可 韋芸鶯

審核:庹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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