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田林县一恶势力团伙获刑

合伙使用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田林县一恶势力团伙获刑

平安百色网田林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黄玉教 通讯员黄涵可 韦芸莺)4月15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4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至4年零11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合塘村那油屯经集体开会讨论,同意黄某华以每亩130元的价格租用该屯“渭曼坡”的集体荒山2530.6亩,租期为30年。2010年4月8日,黄某华把“渭曼坡”2530.6亩荒山转租给雅长林场种植桉树,并约定荒山有纠纷由其自行解决。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以韦某金、王某发为首的农村恶势力,得知黄某华要补偿“渭曼坡”其他群众的地上经济林后,就以自家在“渭曼坡”也有林地为由,采用阻碍施工,威胁施工人员等手段多次对黄某华实施敲诈勒索。

2010年4月,在雅长林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时,韦某金、王某发借口他们在“渭曼坡”内有187亩杉木林地,逼迫黄某华给5万元现金,得款后两人平分。

2010年11月间,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以在承包地有经济林为由,逼迫黄某华付给韦某金6.3万元、王某发3.85万元、黄某彪1.2万元。后经调查,王某发的四块林地有两块不在黄某华承租的“渭曼坡”山地内。

2013年12月间,为了敲诈黄某华钱财,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密谋制作一份虚假的联营开发土地种植协议书,然后持协议书逼迫黄某华赔偿3.05万元。当年12月22日,黄某华付给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9300元。

2014年间,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黄某彪等人组织群众采用堵路不给拉走木头的方式,逼迫黄某华交2万元现金才放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巨大,其4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黄某彪、韦某兵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在地处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高龙乡、那比乡交界的合塘村一带多次向被害人勒索钱财,致使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地的林业开发无法经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极大,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从严从快惩处。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