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冠县法院向35名受害人退还盗窃款

8月28日,冠县人民法院召开盗窃款退回现场会,向已审结的盗窃案的范某等35名受害人退还盗窃款,共计人民币19761元。

冠县法院向35名受害人退还盗窃款

2016年2月29日凌晨1点左右,徐某伙同刘某在德州市夏津县盗窃侯某、冉某等人8辆电动车和1辆超威牌三轮车上的电瓶,经物价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607元。3月12、13日凌晨,二人驾车来到冠县,在冠县两个小区,剪断小区铁丝网、铁皮门,盗窃范某、孙某等居民停放在院内的电动车上电瓶31组,经物价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154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主动将赃款19761元打入冠县法院账户。

考虑到该案涉及受害人数量较多且多人居住在外地,在判决生效后,冠县法院执行局集中进行了退还案款。退赃现场,该院法官对领款人身份进行逐一核对登记后,由财务人员将款项打入受害人账户。

记者 赵艳君 通讯员 王希玉 张焕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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