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我市表決通過《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草案

6月26日、27日,我市召開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簡稱《條例》),並將依法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據瞭解,《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製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實施以來,我市依據條例立案查處案件7100多件,有力推動全市市容市貌的改善和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但隨著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的修改以及我市城市管理發展的要求,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確保實現良法善治。

那麼,新修改的條例與舊版有何不同,《條例》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優化?昨日,記者邀請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旭東,請他來為我們作出解答。

關鍵詞:新增

非廣告戶外設施將受規範約束

各類影響市容責任更加細化

新修改的《條例》第二十五條與舊版相比,增加了對非廣告招牌等戶外設施的設置要求。此外,以後我市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還必須徵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王旭東解釋說,隨著城市的發展,戶外設施的數量與日俱增,目前管理界限較為模糊。在新版《條例》中對該區塊的類別進行了細化。比如以前設置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今後也將受到行為規範的約束,“新條例規定,除大型戶外廣告外,我市設置的非廣告的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其他戶外設施,也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此外,作為與第二十五條的對應責任規範,第五十二條也進行了修改並新增加一款,對於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設置戶外設施,影響市容,或者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期限屆滿後未拆除並恢復原狀的,將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對設置戶外廣告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設置其他戶外設施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同時,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王旭東說,舊版《條例》只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不符合技術規範或者設置戶外廣告的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未拆除並恢復原狀的,做出了責令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而新版《條例》的規定更加清晰明確。

關鍵詞:修改

特殊情況飼養的家禽家畜無需審批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由主管部門核准

《決定》將《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修改為“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王旭東說,修改後的《條例》簡化了審批流程,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職能,也更加符合行政效能的要求。

據瞭解,以前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報批流程由綜合行政執法局與環保部門分別核准。而新版《條例》出臺後,對於該項的核準,以後只需要綜合行政執法局核准,綜合行政執法局辦理核准過程中經環保部門同意即可。

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改為“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除外”。也就是說,以後符合相關條件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等,無需再向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此外,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從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置。”

“對此條例進行修改,主要為了與《監察法》的表述保持一致,而做出調整。”王旭東解釋道。

關鍵詞:刪除

避免與上位法競合

刪除三款條例

為避免與上位法發生競合,新版《條例)刪去了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五條。

王旭東說,刪除以上條款,並不代表涉及的內容就不受約束,而是遵循其他新出臺、新修改或新施行的相關上位法的規定。如舊版《條例》中的第四十六條則可參照2017年11月30日出臺的《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的管理辦法;而第五十五條則可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進行管理和處罰。

記者 莊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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