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為逃避債務低價轉讓豪車,法院判決撤銷轉讓行為

為逃避債務低價轉讓豪車,法院判決撤銷轉讓行為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現實生活中,難免會碰到欠債不還的人,有些人甚至採取不法手段企圖逃債。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判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方買受人的汽車轉讓行為,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豪车,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

原告某服裝公司與被告某動漫公司之間有多年業務往來,一直為該動漫公司加工童裝。但到了2016年1月,某動漫公司在尚欠某服裝公司36萬餘元加工款且無力支付的情況下,將公司名下一輛價值超過75萬元的轎車低價轉讓給第三方虞某,並在1月底過戶。原告得知後認為該轉讓行為損害了其權益,因此把某動漫公司及虞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兩被告之間的車輛轉讓行為。

據虞某陳述,該車輛轉讓是其父親以48萬元價款與姜某(某動漫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成交的,轉讓款由姜某結欠其父親的18萬元借款抵扣後,再由姜某父親另行支付了30萬元。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被告一某動漫公司在欠人錢款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不得以轉移財產、低價轉讓財產等方式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可以認定,姜某無權對屬於被告一某動漫公司所有的轎車進行處分,更不能以被告一公司的財產來抵扣其個人債務,其做法為法律所禁止。兩被告理應明知該禁止性法規,且在目前被告一公司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無法履行鉅額債務的情況下,姜某私下將轎車過戶給被告二虞某,顯然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對原告主張要求撤銷兩被告之間的車輛轉讓行為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制度是保障合同債務履行、維護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措施。一般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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