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

中國江西網訊 (記者楊靜)6月1日下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判,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裁定和判決,宣告李錦蓮無罪。

1998年,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村民李錦蓮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藥的奶糖,導致同村兩名孩童死亡,在經過一審、終審之後,李錦蓮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011年,該案被最高法調卷審查後,江西高院決定再審該案,但再審結果仍為死緩,李錦蓮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續申訴。案件經最高檢提出再審建議後,最高法於2017年指令江西高院對該案再審。2018年5月18日,案件第二次再審在江西高院開庭。

庭審持續了3個半小時,法院認為,原審依據李錦蓮的供述、相關證人證言、物證和技術鑑定,認定李錦蓮有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條件,並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李錦蓮供述實施犯罪的關鍵情節缺乏證據印證,在案證據未形成完整證據鎖鏈證明李錦蓮實施了犯罪行為。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李錦蓮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李錦蓮有罪。對原審被告人李錦蓮及其辯護人、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李錦蓮無罪的意見,予以採納。

宣判後,省高院副院長鬍淑珠代表該院當面向李錦蓮賠禮道歉,並告知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華生認為,李錦蓮案自案發至今已近20年,該案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江西高院經再審後,改判李錦蓮無罪,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敢於面對歷史遺留的疑難複雜案件的勇氣,以及敢於依法糾錯、堅決糾正冤錯案件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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