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杨静)6月1日下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1998年,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村民李锦莲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药的奶糖,导致同村两名孩童死亡,在经过一审、终审之后,李锦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1年,该案被最高法调卷审查后,江西高院决定再审该案,但再审结果仍为死缓,李锦莲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续申诉。案件经最高检提出再审建议后,最高法于2017年指令江西高院对该案再审。2018年5月18日,案件第二次再审在江西高院开庭。

庭审持续了3个半小时,法院认为,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和技术鉴定,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宣判后,省高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当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认为,李锦莲案自案发至今已近20年,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江西高院经再审后,改判李锦莲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敢于面对历史遗留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勇气,以及敢于依法纠错、坚决纠正冤错案件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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