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掃黑除惡在行動」南康區法院對一惡勢力團伙案一審宣判

日前,南康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某生等10人惡勢力團伙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數罪併罰,判處糾集者朱某生有期徒刑8年8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成員羅某鋒、謝某邦、鍾某勳、朱某明分別被判處4年6個月至1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他涉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7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朱某生在南康單獨或夥同被告人朱某明、黃某程等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潤。2014年以來,朱某生經常糾集羅某鋒、謝某邦、鍾某勳及朱某明、藍某(在逃),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南康區、章貢區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以朱某生為主要糾集者,羅某鋒、謝某邦、鍾某勳、朱某明、藍某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組織。該惡勢力團伙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起、開設賭場犯罪3起、賭博犯罪1起,實施其他違法行為4起,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生糾集、指使被告人羅某鋒、謝某邦、朱某明追逐、攔截、持械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朱某生任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朱某生、鍾某勳、朱某明、黃某程、謝某東、劉某志、胡某明、朱某明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朱某生、朱某明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後果和社會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吳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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