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特殊工种档案丢了,你还要我怎样 要怎样,提前退休无法办理

付某于1981年1月23日经招工进入某岗井工作,1988年11月22日辞职后在另一矿井工作至93年。

特殊工种档案丢了,你还要我怎样 要怎样,提前退休无法办理

2016年7月付某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市人社局以付某档案丢失,原始档案中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间无材料记载,不符合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为由未与审批。

付某主张其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从事井下工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人社局按规定批准付某退休。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应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特殊工种档案丢了,你还要我怎样 要怎样,提前退休无法办理

本案中,被告仅以原告档案丢失,原始档案中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间无材料记载,没有对付某在此期间的工种等进行调查,就径行认定付某不符合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被告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付某的退休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理由:1、本案中行政审批行为于法有据,因付某档案丢失,原始档案中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间无从事特殊工种材料记载。

经审核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未予审批,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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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于职工档案管理不具有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档案丢失与行政机关无关,且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有关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无果。

一审法院将档案丢失责任归咎于上诉人,其认定事实不清,确认责任不明。

2、被上诉人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付某1981年1月于矿井参加工作(依据由市档案馆提供的《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登记名单》),其原始档案中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无材料记载。

被上诉人付某主张其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间从事井下工作,无事实依据。

3、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其判决不当。

职工档案管理是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负责收集、鉴别、整理、保管职工档案,其责任在于企业,与上诉人无关。

特殊工种档案丢了,你还要我怎样 要怎样,提前退休无法办理

对于职工档案丢失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2005]9号)相关规定,应补办职工档案。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补办档案要件齐全的,依法办理退休,无法补办档案或补办档案要件不齐全仍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

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依法行政,不存在自由裁量,故一审法院判决不当。

付某二审辩称

档案丢失的责任是国家行为,人社局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责任应该在人社局。退休审批应以事实为依据,付某确实在井下工作年限已经达到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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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辽老转字【1999】8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属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本人档案有可靠且充分的资料记载,否则,一律不予批准其退休。

一审判决作出后,本案上诉人已到两相关单位调查过,二公司共同出具证明证实档案无法查找,被上诉人的单位也已破产,故再判决要求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的档案无处查找并非上诉人的责任,原审判决错误。

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看完案例,脑海里便盘旋着那句歌词“你还要我怎样 要怎样”。都尽力了,都没有过错了,但结局就是这样。

特殊工种档案丢了,你还要我怎样 要怎样,提前退休无法办理

所以我在昨天的案例中讲述,包某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虽然延误了一年,但好歹找到了原始的工资表,最终被认定了。虽然最终没赔偿到,但也提早四年。但本案已经无可奈何了。

从读者的留言中,我们也体会到,碰到这样的事,办理起来是难上加难,过去的确有在档案中弄虚作假的,但也一定有由于单位档案管理不善,导致员工不能享受权益的。单位破产了,也只能由员工默默承受了。只是希望,擦汗的手,不再擦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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