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將企業2800萬的逃稅額減得只剩下個零頭?還上了《檢察日報》頭版頭條?鎮江檢察的這波操作,就問你服嗎?

將企業2800萬的逃稅額減得只剩下個零頭?還上了《檢察日報》頭版頭條?鎮江檢察的這波操作,就問你服嗎?

“之前跟檢察院沒怎麼打過交道,對檢察工作了解不多,但是通過這起案子,我們感到檢察院確實把保護我們非公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到了實處……”近日,江蘇省鎮江市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金慶華、臧丹平對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的被告企業進行回訪時,企業負責人這樣說,並表示將通過守法經營把企業做大做強、回報社會。

一起並不“普通”的走私普通貨物案

事情得從2016年9月鎮江市檢察院收到海關移送的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說起。

案由雖然為“走私普通貨物”,但從近百卷的卷宗材料看,這起案件一點兒也不“普通”:三家涉案公司均為當地有名的非公企業硅環集團(化名)的下屬企業,走私的是光伏產業的基礎原料——太陽能多晶硅料中的粒料,而涉嫌偷逃稅款高達2800餘萬元……

作為當地光伏產業的龍頭企業,硅環集團正準備上市,該案對集團造成巨大影響:三家涉案公司向海關繳納了暫扣款5000萬元,還面臨高達億元的鉅額罰款,兩名涉案高管極有可能被判處實刑。

“既要嚴格依法辦案,又要保障非公經濟的合法權益。”鎮江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朱毅和公訴處員額檢察官金慶華、臧丹平組成辦案組,三人立下軍令狀。

經過細緻閱卷、訊問犯罪嫌疑人、對相關證人進行核證,案件的來龍去脈呈現在他們面前:

太陽能多晶硅料有塊料、粒料、粉料之分,其中作為“必需品”的粒料全部要從美國、韓國進口。三家涉案公司均從事太陽能多晶硅片加工貿易業務,其業務分兩類:一是保稅多晶硅片加工,即從境外保稅進口多晶硅原料,加工成多晶硅片再全部出口;二是非保稅多晶硅片加工,即採購多晶硅原料加工成多晶硅片後,在國內銷售或通過一般貿易方式出口。

2013年7月18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自該月24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徵收反傾銷保證金;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公告,決定自該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徵收高額反傾銷稅。

為偷逃國家徵收的高額反傾銷稅、關稅、增值稅(綜合稅率達88.37%),三家涉案公司鋌而走險,在保稅進口美、韓原產多晶硅粒料時,向海關謊報保稅粒料真實單耗,加大粒料進口量,並在實際加工時用國內採購的塊料將部分進口保稅粒料“串換”下來,在未補繳稅款的情況下,將“串換”下來的保稅粒料用於非保稅多晶硅片的生產和銷售。

海關認定,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三家公司的“串料”行為致使338.4噸保稅粒料脫離海關監管,累計偷逃稅款高達2800餘萬元。

“錙銖必較”,涉案稅款減少2000萬

在對案件的深入審查中,朱毅發現,涉案公司“串料”行為證據確鑿。但在偷逃稅款的認定上,卻存在一連串爭議點——

“海關將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1月20日之間徵收的反傾銷保證金計入了偷逃稅款。”朱毅介紹,但他們鑽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WTO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等相關國內法、國際法後認為,反傾銷保證金是一種臨時性行政措施,與關稅有著本質區別,不應計入走私犯罪偷逃的應繳稅額。

更大的爭議點則在於“保稅粒料加工成品用於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粒料對應的稅款是否應計入偷逃稅款”?

經審查,三家公司用“串換”的保稅粒料加工成的多晶硅片,除了一部分用於國內銷售外,其餘均通過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但偵查機關籠統地將內銷和出口對應的稅款均納入偷逃稅額。對此,辯護律師提出強烈質疑。

“根據刑法規定,擅自將保稅粒料在境內銷售牟利的,以走私罪定罪處罰。”臧丹平告訴記者,“如果使用保稅粒料加工成硅片後用於一般貿易出口,則不屬於在境內銷售牟利,不能構成走私犯罪。”

罪刑法定原則必須堅守,但國家正常稅收制度、海關監管制度也不容挑戰。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後,朱毅找到了解決之道——“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硅片中保稅粒料對應的稅款不應計入偷逃稅款。但三家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方法》中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專料專用的規定,擅自‘串換’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最後一個爭議點則在於,“串換”的國內塊料已繳納的增值稅是否應當扣減?“對走私犯罪,應當以走私行為實際造成的國家稅款損失來認定犯罪數額。”金慶華解釋說,“本案中,‘串換’的國內塊料已繳納增值稅,且在出口時沒有退稅。這一部分應當視同‘串換’出來的粒料已繳納增值稅,在核定偷逃稅款時,應當扣減。”

最終,鎮江市檢察院依法將三家涉案公司涉嫌偷逃的稅額從此前的2800多萬元核減為800萬元。偵查機關對此亦予以認同。

服務企業進一步,檢察公信力加一分

在案件的深入審查中,朱毅還發現,兩名企業高管徐某和康某均在接到偵查機關電話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公司“串料”的情況,應認定為自首。由於二人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認定二人成立自首的同時,也應認定涉案公司成立單位自首。

今年5月8日,鎮江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庭審中,公訴人全面闡述了該案的犯罪經過、自首情節以及案件發生的客觀原因、企業的發展前景以及光伏產業在我國綠色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建議對兩名被告人判處緩刑,對被告單位減輕處罰。

“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到現在,檢察官和我多次進行交流。我也想借此機會,對他們充分聽取辯護意見並依法保障被告企業及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做法,表示感謝!”庭審現場,辯護律師陸琦為檢察機關由衷“點贊”。

5月31日,鎮江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三家被告單位判處罰金401萬元,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和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均當庭認罪,表示不上訴。

案件宣判並不意味著一了百了。企業現狀怎麼樣?後續發展有無法律方面的難題?近日,鎮江市檢察院又派員專程趕赴案發企業進行回訪,瞭解企業運營現狀,幫助企業消除上市過程中的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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