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瑞安公共資源交易改革舉措多

2018-07-30 15:30

瑞安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举措多

今年瑞安市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動作頻頻。先是6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發改委印發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令”),迎來繼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佈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之後,近18年來招投標領域的首次大變革。緊接著,7月26日,瑞安市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據悉,為促進瑞安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該《意見》結合瑞安市實際情況,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作出幾項重大改變,將於9月1日起實施。日前,記者向瑞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委辦(以下簡稱“市資管辦”)瞭解詳細情況,為您搶先解讀意見內容。

瑞安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有了明確“領頭人”

一份嚴肅的《意見》出臺,往往有著大量前期工作做鋪墊。

市資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意見》起草過程中,該辦深入調查分析,多次與財政、審計、紀委(監察)、住建等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併到鄉鎮、街道平臺調研,積極聽取多方意見與建議,草擬初稿。之後,由該辦及市府辦牽頭召開座談會、研討會,通過OA系統徵求有關部門意見,赴溫州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彙報交流等多種方式,經過反覆多輪研討修改,最終形成現在的《意見》。

“可以說,這是目前最契合瑞安市實際情況的改革意見。”該負責人說,《意見》對瑞安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作出了幾項重大改變,其中之一就是完善了公共資源交易管委會工作機制。

《意見》明確指出,瑞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的指導和協調,並在每年3月,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牽頭召開年度公共資源交易成員單位工作會議,總結上年度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情況,通報項目業主標後履約管理以及有關部門標後監督檢查結果,研究部署當年重點工作。

“這是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首次有了文件明確的會議機制,並明確由市領導牽頭主持召開。這對今後公共資源交易各項工作的推行將有極大助力。”該負責人介紹。

據瞭解,目前瑞安市最新調整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為,市領導麻勝聰任主任,陳樸順、曾瑞華任副主任,成員為市政府辦公室、市紀委(監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地稅局(國資辦)、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審計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委辦、市市政公用建設局主要負責人。

此外,《意見》還提出,要創新政府採購績效管理;創新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推行招標文件“授信發佈、隨機核查”的獎勵機制;創新標後履約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定期報告制度、標後聯合檢查制度、監督執紀問責機制。

明確小額項目的招標採購流程

據瞭解,此次出臺《意見》的目的之一,是就6月1日實施的16號令作出補充說明。該負責人介紹,16號令與政府採購政策法規規定有交叉重合部分,《意見》就瑞安市本地情況,結合16號令規定了具體的操作方式。

16號令規定,對不屬於必須招標項目範圍的項目,其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其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其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不用進行招投標。

“但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規以及《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瑞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對於財政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的施工、服務等的採購,還要走政府採購流程。”該負責人介紹。

因此,結合實際情況,本次《意見》指出,對不屬於必須招標項目範圍的建設工程及其有關的貨物、服務類項目(施工金額在400萬元以下;貨物類採購金額在200萬元以下;服務類採購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應當採用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採購。

撤銷鄉鎮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置

撤銷鄉鎮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置是此次意見作出的重大變革。

市資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瑞安市各地鄉村集體項目逐漸增多,為進一步深化鄉鎮(街道)政務和村務公開工作,有效規範和約束幹部在重大事務管理中的行為,市政府於2005年同意建立鄉鎮(街道)招投標平臺,加強鄉鎮(街道)公共財政和村級集體資金的使用管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介紹,目前瑞安市各鄉鎮(街道、功能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都分別建立了“決策、監督、操作”相分離的三級組織機構框架運行模式,俗稱‘三隻腳’。即由鄉鎮長(辦事處主任)擔任組長的鎮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決策,由紀(工)委書記擔任組長的鎮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領導小組監督,以及由鎮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具體業務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但是自2014年中央提出紀檢監察機關“三轉”(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之後,紀委不再負責具體招投標業務監管,“三隻腳”的“監督腳”缺了位,鎮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監管處在空檔期。

“加之當前鄉鎮(街道、功能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普遍存在專業力量不夠、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考慮實際運行的招標成本費用、程序效率與經濟效益等因素,根據16號令精神,決定撤銷鄉鎮(街道、功能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該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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