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 「扫黑恶·打盗诈·提两率」潢川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批准逮捕

「扫黑恶·打盗诈·提两率」潢川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批准逮捕

近日,潢川县检察院依法对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批准逮捕。

案情梗概

陈某某是潢川本地小有名气的建筑老板,以承包建筑工程和供应建筑材料发家致富,但渐渐地他不再满足于用正当手段开发或承包建筑工程,而是逐渐在自己身边培养笼络了陈甲、陈乙、王某某、陈丙、朱某某、吕某某等一批与自己臭味相投的人,形成了一个以他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扫黑恶·打盗诈·提两率」潢川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批准逮捕

2008年至2017年间,陈某某等人先后在他人开发的潢川县南城大药房楼盘项目、南城天天乐购大楼、南城金星村魏氏综合楼等项目中,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施工,迫使开发商必须同意让其承包部分工程或供应砖块、河沙、石子、水泥等建材。而在他自己参与开发建设潢踅花园项目中,又派人以阻工、监工等方式强迫砖厂老板魏某某每天须向其工地供应2万块砖,持续2个多月。

2015年10月,陈某某等人通过阻工方式强制承包到南城天天乐购大楼的工程后,在施工过程又多次以停工为要挟追加工程款,敲诈该大楼开发商现金80万元。

2016年3月,陈某某以潢川县某砖厂在其承包期间升级改造了水泥地坪和砖台为由,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让砖厂老板莫某某签订了一个每年向其支付30万租金的协议,迫使莫某某在2016年和2017年两年间以现金或砖块抵扣的方式向其支付“租金”60余万元。

「扫黑恶·打盗诈·提两率」潢川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批准逮捕

2010年至2015年间,陈某某与他人合伙开发潢踅花园时,因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停工,陈某某遂派人殴打并威胁恐吓工人,强迫工人复工。对前来讨要工钱的包工头方某某、刘某某等人也同样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恶意拖欠工程款。

2015年10月,陈某某与他人合伙开发建设天天乐购大楼期间,村民因该工地多占村民组土地,不同意施工。陈某某遂指使李某某、冯某某等人雇佣社会人员将陈某某、郭某某打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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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潢川建筑行业逞强斗狠、强揽工程,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该集团的一系列犯罪行径在附近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但群众普遍担心遭到报复,敢怒不敢言。该犯罪集团被公安机关立案后,众多受害人先后向公安机关写了举报材料。

潢川县检察院涉黑检察组在该案侦查期间,提前介入,通过分析案情,提供侦查取证的建议,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在提前介入中检察官认为有两名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种类较为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不强,为此,检察官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列明提前介入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充分收集、固定证据,结合该案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多方面取证。

案件移送潢川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引起高度重视。首先,按照上级院要求,案管部门将该案分配给新成立的涉黑犯罪检察组办理,实行专业化、一体化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其次,针对该案时间跨度大、受害人众多、群众关注度高、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存在分歧等特点,涉黑犯罪检察组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慎重研究,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团队审查机制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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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经过审查后认为,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人数众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并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法定条件,遂对该犯罪集团的5名主要成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来源:潢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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