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PPP名人汪才華:基於PPP專家庫建立現狀的法律問題探析

(一)層級過多問題探析

從上述四級PPP專家庫來看,我國的PPP專家庫總體處於分散設置的初放狀態,這與筆者多年來一直關注的招標採購中的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有類似之處。前者主要體現“公法”的授權,體現在為設區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為主的PPP項目發起、實施機構提供專業諮詢、把關服務,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PPP專家在項目資格審查和評標時,其直接等同於後者(政府採購中的評審專家);依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的通知(財金〔2015〕167號)等規定,其物有所值評價結論“通過”與“未通過”,是PPP項目是否宜採用PPP模式的依據,基本相當於“具有生殺大權、推薦並確定誰通過資格審查、誰為中標候選人甚至中標人”的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對於這一“具有生殺大權”的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歷來在我國的招標採購行業中處於重要地位,但其發展歷程經歷了2000年左右開始評標專家依《招標投標法》出現→2003年左右開始評審專家依《政府採購法》出現→2010年前國家、省、市、縣和發改、財政、交通、水利、商務、鐵路、民般、房建和市政、通信等多部門“九龍治水”的設置模式和專業劃分混亂的格局→國務院十部門2010年《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出臺 →2012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出臺,明確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2012年以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各省紛紛成立綜合評標專家庫→2016新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當前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基本只保留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和國家級評標專家庫的格局。反思我國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發展的歷程,相對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面對的起點僅數十萬元的招標採購項目,PPP專家面對的起點億元級的PPP項目,如果還要經歷“先亂後治”的發展路徑,如果讓低起點、缺少經驗、本地化人士混入PPP專家隊伍卻行使“生殺大權”,代價可想而知。因此,筆者呼籲,應當減少PPP專家管理層級,避免PPP專家在低層級設置,以求PPP專家始終保持獨立、客觀、公正的最大可能,防止PPP專家“滿天飛”和功能異化。

(二)管理部門交叉問題探析

從管理部門來看,我國國家層面存在財政部PPP專家庫和發改委PPP專家庫;14個建有或正在建立PPP專家庫的省份(含計劃單列市)中,均有省級財政部門的身影,其中湖北、湖南、浙江、陝西4省財政部門和發改部門分別建有PPP專家庫,黑龍江省、北京市採用了兩部門聯合建立PPP專家庫的模式;17個建有或正在建立PPP專家庫的設區市(含地區)中,PPP專家庫由發改部門獨建的有成都、北海2市,由發改和財政部門聯合建設的有懷化、衡陽2市,由政府派駐機構建立的地區有1個: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管委會,其他12個設區市PPP專家庫均由財政部門設置;6個建有或正在建立PPP專家庫的縣級城市中,除天門市PPP專家庫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天門市重點項目協調辦公室)設置外,其餘均由財政部門負責設置。綜上可以看出,我國PPP專家庫存在財政部門和發改部門交叉管理的問題。一直以來,我國在PPP管理部門存在發改和財政之爭問題,2016年7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在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等領域進一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2016年8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切實做好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1744號),2016年10月11日,財政部公佈了《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 ,加上我國的PPP條例(徵求意見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明確寫入條例名稱中,坊間一度傳聞“發改管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財政管政府購買服務PPP項目”的分工模式。正是這一原因,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發改PPP專家庫和財政PPP專家庫競相設置的局面,總體而言,由於財政部門有財政支付、物有所值評價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等“抓手”,財政部門的PPP專家庫總體佔優勢地位。筆者認為,同一層級設置功能基本相同的兩套專家系統,容易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相互掣肘等,在目前財政部門還未全面鋪開設置PPP專家庫、發改部門剛剛萌芽設置PPP專家庫的初期,政府部門應抓緊作好頂層設計工作。

(三)專業劃分混亂問題探析

從專家專業劃分來看,財政部將PPP專家劃分為政策、法律、財務、諮詢、行業、學術6類,發改委將PPP專家劃分為綜合、財務、法律、工程技術、融資、項目管理6類,江西和湖南省財政廳將PPP專家劃分為工程、經濟、法律3類,湖北省財政廳將PPP專家劃分為諮詢、政策、行業、金融財務、法律5類,四川省財政廳將PPP專家劃分為通用和專業2類,雲南省財政廳將PPP專家劃分為高校院所、金融、PPP投資企業、綜合諮詢、律師5類,成都市發改委將PPP專家劃分為建築工程、生態環保、市政工程、軌道交通、公路、水利、鐵路、信息化、能源、教育文化、農業、項目管理、財務、技術經濟、金融、資產評估、法律17個專業,總體而言,對PPP專家的專業劃分,行業處於“令人眼花繚亂”的現狀。筆者認為,這種混亂的劃分方式不利於專家間互認互通,行業有必要對劃分標準進行統一或出臺國家指導性標準。

就目前的專家專業而言,至少有三方面規定值得參考,一是物有所值評價時,根據《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財金〔2015〕16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規定,定性評價專家組包括財政、資產評估、會計、金融、行業、工程技術、項目管理和法律方面共9個方面的專家,但遺憾的是,目前45個PPP專家庫中,沒有一個專家庫在這9個方面形成對應關係;

二是PPP項目資格審查和評標時,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第七條的規定,應至少包括財務和法律2方面的專家;三是採購結果確認談判時,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應至少包括財務和法律2方面的專家。從上述三個值得參考的規定可以看出,財務、法律方面的專家均出現了,也許這是PPP專家圈子內律師異常活躍的原因之一。但從實踐中看,財務、法律專家是否如此重要,筆者存在疑慮,畢竟作為一個PPP項目成功的關鍵,至少融資、建設、運營“三架馬車”中的金融、行業、工程技術、項目管理4個專業,與財務、法律2個專業,處於同樣重要的地位。

(四)區域和數量分佈不均問題探析

撇看國家層面,我們看到14個省級層級、17個設區市層級、6個縣級層面PPP專家庫集中在中部欠發達地區(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安徽6省)、西部欠發達地區(雲南、陝西、廣西、內蒙古4省區)、東北欠發達地區(黑龍江1省)、東部沿海地區(山東及青島、浙江、福建3省1市)、京津地區(北京和天津2市),總體來說,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成為PPP專家需求最熱門的地區。筆者也注意到,PPP項目投資靠前的貴州、內蒙古(省庫)、新疆、廣東、安徽(省庫)等省區,卻未見PPP專家庫建立的公開信息,PPP專家庫的設置存在較大的區域差異性。

目前,財政部共有455名入庫PPP專家,發改委共有488名入庫專家,“雙庫”專家127名;省級層面:江西100人、湖南財政庫103人+發改庫330人、湖北發改庫256人+財政庫247人、四川130人、雲南192人、陝西126人、河南517人、天津110人、山西二批共502人、浙江發改庫218人;設區市層面:成都發改庫267人、黃石58人、邵陽52人、衡陽57人、徐州92人、亳州56人、十堰29人、北海12人、大理60人。專家數量到底多少合適,這是一個很難界定的問題,但對照各省的經濟總量和PPP項目數量,我們可以看出地方PPP專家庫數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另外,筆者在實踐中也深感一些地方專家庫數量偏少、或某專業的專家數量過少(如前述筆者提及的財務和法律專家),這些專家極易成為“常委專家”,容易成為利益拉攏的對象,因此有必要對專家總體數量和各專業專家數量均衡性進行把握。

(五)部分庫內中介機構和地方專家佔比過大問題探析

筆者從上述信息發現,一些專家庫中,PPP諮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佔比過大,這既有這些機構人員想通過PPP專家這個平臺承攬業務的原因,也有往往很多專家庫的申報與PPP諮詢機構庫一併進行的順帶優勢,但是,筆者認為,中介機構過多的PPP專家庫,造成中介機構人員在PPP評審時機會過多,利益夾雜之下,影響評審效果,甚至政府可能被中介機構“綁架”。另外,筆者還發現,一些地方專家庫幾乎全盤使用本地專家,這固有減少成本、提高效率之考慮,但從專家申報條件和公佈的名單來看,專家素質普遍偏低,這種固步自封的做法不值得提倡,由此,筆者建議國家應儘快出臺PPP專家資格的准入條件和指導性標準,從源頭上防止PPP“磚”家滿天飛現象氾濫。

(六)專家名稱不一問題探析

從專家名稱來看,財政部和發改委共同稱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浙江、福建、天津、四川採用了上述名稱;江西省稱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家,增加了“項目”兩字;北京和陝西稱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專家,增加了“領域”兩字;河南省將PPP專家稱為PPP推介專家;青島稱為PPP評審諮詢專家;黑龍江省稱為PPP諮詢專家;湖北、浙江省發改委將PPP專家稱為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專家;雲南、山西直接稱為PPP專家。窺一斑而知全豹,從專家名稱這一小問題我們即可看出,PPP專家在業內缺乏共識。

(七)專家名單公佈方式洩密問題探析

從專家公開方式來看,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均採用了公開的方式,其中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公佈了專家的專業、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信息;財政部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PPP)綜合信息平臺平臺公佈了專家的更多信息,包括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註冊執業資格、學歷學位、郵箱、PPP從業經歷及工作成果等信息,既方便為政府和社會資本提供服務,又接受社會監督。2017年6月,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曾處理過一起一位專家資歷證書存偽而被清退、通報事件。

在地方層面,專家公開方式五花八門,有不公佈且不向專家發出通知的,有不公佈但向專家發佈短信通知的,有公開公佈名單、工作單位和職務、專業的,有的甚至還公佈手機號。從這些方式來看,主體體現了公開的原則,與我國招標投標中的評標專家和政府採購中的評審專家保密的原則正好相反,但從保護個人隱私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為,手機號碼的公佈方式不妥;對專家庫總體數量偏少或專業數量偏少的,出於公共利益、防止專家被社會資本和中介所左右的角度考慮,建議不予不開。

(八)專家管理制度缺失問題探析

從專家管理制度來看,目前全國共有《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專家庫管理辦法》(財金[2016]1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諮詢服務機構和專家選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規審〔2016〕20號)、《江西省財政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贛財辦〔2017〕84號)、《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17]15號)、《雲南省財政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徐州市市級政府和社會資本 合作(PPP) 專家庫管理辦法》等7個制度,相對國家、省、設區市、縣四級45個PPP專家庫來看,與專家庫配套的管理制度缺失比例很大,值得儘快去完善。

(九)專家權責模糊問題探析

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的通知(財金〔2015〕167號)等規定,PPP專家在物有所值評價、PPP項目資格審查、評標、採購結果確認談判等環節應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開展評審工作,除此之外,PPP專家還承擔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評審、資格預審文件審查、招標文件審查、業務培訓等工作。《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專家庫管理辦法》(財金[2016]144號)等文件雖然對專家的權責作出了規定,但是總體來說,上述規定相對籠統,所有文件均未強制規定在哪些環節必須使用專家,是否必須使用PPP專家庫的專家,是否隨機產生專家,同時也缺少專家的責任追究機制,造成專家處於可有可無的境地,劣幣驅逐良幣、功能弱化、不負責的現象大肆出現,值得行業警醒和政府部門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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