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投資者“隔空喊話”上市公司:忽悠投資者要負法律責任

投資者“隔空喊話”上市公司:忽悠投資者要負法律責任

外匯天眼APP訊 : 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通知部署新《證券法》貫徹實施工作,其中提出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包括依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穩妥推進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制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規定,依法保障投資者知情權等。

那麼,在投資者眼中,新《證券法》在保護投資者方面力度如何?《證券日報》記者就此話題日前採訪了多位投資者,投資者對於新《證券法》給自己“撐腰”均非常興奮。此外記者發現,有投資者藉助交易所互動平臺隔空喊話上市公司——“忽悠投資者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請公司及重組相關方三思!”

據瞭解,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從多個維度為投資者保護提供製度支持。其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也出現在證券法中。銀行員工小李,是一位有8年以上炒股經驗的股民,他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這項規定簡單說就是規定“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強化了源頭管理,加強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對於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來說都不是一句空話。

國企員工高先生在談到新《證券法》對於投資者保護的看法時表示,新《證券法》在規範市場秩序方面起到了健全完善的作用,進一步明確了市場主體責任,例如,明確了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責任與義務,能夠保障後期雙方的權利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此外,新《證券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並規定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證券公司應當自證其合法。

有5年以上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張先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現實生活中,證券公司更有能力、手段和技術等來保留並提供相關證據,新《證券法》規定把舉證責任歸在了證券公司一方,彌補了中小投資者因信息不對等無法證明存在侵權行為的缺陷。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自證“清白”,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減輕了投資者的舉證責任,更好地保護了中小投資者。

值得一提的是,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例如,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等等,依法保障了投資者的知情權。

而在滬深交易所互動平臺,有多位投資者關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尤其是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資者知情權等相關內容。例如,有投資者給上市公司留言“新證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方面的重要內容,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如果忽悠投資者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請公司及重組相關方三思!”;“在新《證券法》3月1日實施後,請大股東規範信披,不要以身試法”等等。

財經媒 體從業者同時也是資深股民王先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代表人訴訟制度為中小投資者增加了維權方式和渠道,提高了效率並且降低了維權、訴訟成本。同時配合投資者保護一章的“先行賠付”條款,保障受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證券日報》記者採訪過程中,有多位投資者表示,新《證券法》順應了市場的呼聲,總結提煉了此前已有的經驗和建議上升為法律條款,使得投資者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有法可依,投資者權益保護上了“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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