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部長辦公室正處級祕書的案子

2019年12月30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了劉小華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其中顯示,針對劉小華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檢方抗訴,維持原判。


部長辦公室正處級秘書的案子


劉小華生於1973年,曾任財政部辦公廳部長辦公室正處級秘書。中紀委對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某的問題線索初核中,發現了劉小華涉嫌違紀違法問題。
之後,法院查明,2010年,劉小華利用擔任財政部正處級秘書的便利,為黑龍江旺德福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之子考取中央財經大學提供幫助,收受了對方20萬元好處費。
2013年至2018年,劉小華為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於某在日常聯繫財政部原副部長張某、中法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收購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認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4年至2018年,在其辦公室等地,先後多次收受於某給予的共計10萬元購物卡及30萬元人民幣。於某等人的證言顯示,劉小華系財政部原副部長張某的秘書。
一審法院認定,劉小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可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同時考慮到其案發後能退繳全部贓款,當庭認罪悔罪,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在案扣押的6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於一審判決,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抗訴意見,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劉小華的行為系以自首論,處理時應當有別於主動投案的典型自首;劉小華積極參與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根據這些情況和辦案經驗,足以高度懷疑劉小華具有收受賄賂的犯罪嫌疑;劉小華到案後並未立即真誠悔罪、如實供述,而是在接受審查近十日後,才分多次逐漸交代犯罪事實,對此更應有別於到案後立即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的情形。故依法不對其減輕處罰並無明顯不當”。
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還提出,劉小華的行為係為他人在高招入學、經濟領域競爭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較一般受賄行為更大的危害性。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支持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的抗訴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對劉小華所處刑罰適當。未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劉小華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裁定書顯示:一是劉小華具有自首情節;二是劉小華自願認罪認罰;三是劉小華親屬代其積極退繳全部贓款;
四是劉小華收受於某30萬元及10萬元購物卡的犯罪事實,雖發生在十八大後,但存在受領導指示為於某謀取利益的情形,與其積極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在主觀惡意程度上有所不同;五是財政部請求給予劉小華改過自新的機會。“綜合以上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參考近期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同類案件刑事判決,一審法院對劉小華依法減輕處罰並無不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黑龍江旺德福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經黑龍江省財政廳孟祥會介紹,認識了劉小華,交往兩三年後,他知道劉小華是張少春(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的秘書。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裁定書中未提及“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某”的具體姓名。不過,劉小華的受賄時間表明,當時,落馬“老虎”張少春任財政部副部長。張少春以因受賄罪,於2019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受賄金額達6698.008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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