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這些年,很多人都誤解的保險知識!原來保險公司真不是靠拒賠賺錢

保險好複雜,看不懂;保險太多了,不知道怎麼選擇?保險好煩啊,理賠太麻煩;保險沒有用,是騙人的......只要提起保險,總免不了諸如此類的說法,這其實是一種大眾誤解!俗話說:偏見源於誤解,誤解源於不瞭解。所以,對於保險,很多用戶因為對保險不瞭解而產生了很多的誤解!

下面,小新例舉幾個保險誤解情況,看看你是否有?

1.商業車險篇——“全險的概念”


☆用戶觀點:只要買了全險,發生了任何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都要賠!

☆專家解讀:無論交強險還是商業車險都沒有“全險”概念;日常所稱的“全險”,不過是車主們所認可的,保障相對較全的車險險種組合;而這個組合的組成險種,每個保險公司的設置略有差異。

“商業車險分為主險和附加險(其中,主險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主要包括不計免賠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劃痕險、自燃險等)。

實際生活中所認可的“全險”是指: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幾項。購買了認知上的“全險”後,很多車主就認為只要出了車險事故,所有損失保險公司全賠。如果車主們真的這樣認為,就大錯特錯了!

每一個商業車險險種都有其自身特定的保險責任(即通常說的“保哪些”)和責任免除(即通常說的“不保哪些”)。因此,即使車主們把市面上所有的車險險種都購買上,保險公司也不可能全賠付。何況,我們買的是保障相對較全的“全險”呢?在保障相對全面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免賠範圍會縮小,但並不代表沒有。比如:收費停車場丟車、駕駛員故意事故、車輛內物品丟失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所以,大家不要再認為:買了“全險”,就能全賠了!

☆消費正解:首先:購買前,先要清楚保險公司的“全險”險種包括哪些?哪些是你不需要的?哪些是你需要但沒有的?再者:瞭解車險險種有哪些險種及大概內容,仔細讀懂所選險種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最後:要有充分的心理預期,就算把所有車險產品都買齊,也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能得到賠付。總之,選擇和自身情況及經濟條件匹配的車險險種組合,才是最好的。

2.意外險篇——“猝死是意外,該保障”

☆用戶觀點:猝死是意外啊,突發意外,意外險保障意外的,就該賠!
☆專家解讀:意外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理賠的前提是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外來的、不可預見的;也就說主因是意外傷害!猝死這個結果的產生,由於疾病導致的,顯然不符合意外險的理賠條件。

☆消費正解:一般情況下,意外險是不保障猝死的;但有一小類意外險單獨附加了猝死保障,為了預防猝死風險的話,可以購買這類保險,也可以購買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險或壽險。在選購時,一定要看清免責條款和保障範圍哦,以防買錯!

3.重大疾病保險篇——“只要確診就賠付”

☆用戶觀點:重疾險一旦確診疾病,在保障範圍內,就賠付!

☆專家解讀:重疾險含確診即賠的疾病,但不是所有疾病都確診即賠!以保險行業協會規定的25種疾病種類進行詳細的說明:

這些年,很多人都誤解的保險知識!原來保險公司真不是靠拒賠賺錢

保險行業協會統一規定的25種重疾

根據上圖小新對各個疾病的賠付條件的疏理:只有惡性腫瘤、嚴重Ⅲ度燒傷和多個肢體缺失這3種疾病是確診即賠的;良性腦腫瘤、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這5種疾病是實施了相對應的手術才會給予賠付的;其他的17種疾病都是達到了某種條件,通常這些條件也代表了疾病的嚴重程度。

所以,有的重疾險雖保障疾病種類幾十種甚至上百種,但也只是含3種確診即賠的疾病,並不是所有疾病都能!

☆消費正解:雖然確診即賠的疾病不多,但慶幸的是惡性腫瘤(癌症)是確診即賠的,惡性腫瘤在所有重疾險的理賠中佔據很大的比例,在60%以上,所以就算只有一個惡性腫瘤也大大提高了理賠的概率。所以,選擇重疾險時,同等保費和保障的情況下,含的疾病種類越多越好!

4.醫療險篇——“醫療險都是保證續保的”

☆用戶觀點:條款上說了可以連續續保或可續保至XX歲,就是承諾我保證續保的!

☆專家解讀:“連續投保”、“可續保至”和“最高續保年齡”不等同“保證續保”;醫療險在續保條款中會明確說明:一旦停售或者有其他原因便不再接受續保,所以,醫療險都不含有保證續保!目前市場熱銷的醫療險,都不是保證續保的產品,即使有小長期(比如:5/6年保證續保)醫療險,但過了期限,也不能保證續保!

☆消費正解:在購買醫療險時,一定要搞清楚產品的續保條件:在什麼情況下續保?什麼情況下不續保?需要經過怎樣的續保流程?是自動續保,還是申請續保等?對比這些條件,選擇對自己最有利,承諾範圍更廣的醫療產品,才是最好的。

5.壽險篇——“自殺也能賠”

☆用戶觀點:壽險是保死亡的,自殺也是死亡啊,所以是保的!

☆專家解讀:根據我國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現金價值。所以,關於自殺導致的身故,壽險是賠付的!但必須在壽險合同生效後的2年後的自殺才會賠,否則,2年內的自殺,保險公司不賠!

☆消費正解:自殺條款並不是鼓勵自殺,而是希望暫時陷入絕望的人可以再次看到希望!每個人都有陷入沮喪的時候,但請鼓起勇氣扛住這份壓力朝前看。所以,定期壽險的作用是在我們發生不幸時,家庭不至於垮掉,親人不至於陷入孤援的狀態!而不是蓄意自殺企圖通過保險方式為其受益人謀取保險金!生命只有一次,珍惜生命才是對自己和家庭最好的愛!

寫在最後:

以上是大家對保險最深的誤解,其實誤解的點還有很多,比如:重大疾病什麼都保?理財險比較好?帶病投保沒關係等。大家有什麼對保險不瞭解的點,可以在下方留言,和大家一起討論哈!

其實,大家的主觀感受往往會壞了事,事前多些瞭解,你會發現,保險的保障作用,事後也就能少些誤解!結尾前,最關鍵的問題是:你的風險管理做好了嗎?“看病找大夫,有問題找警察”,別等風險來臨時找保險卻沒有,那就慘了!

今天就說到這裡,還有幾句話想告訴大家:

關於健康險,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險,大家在購買過程中會有很多問題。

比如:這款產品好不好?適不適合我?這個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買?有什麼限制嗎?等問題。

關於身故保障,尤其是壽險,大家在購買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問題。

比如:該給誰買?不該給誰買?買多少?最高限額是多少?什麼產品最適合?等問題。

大家對保險有任何問題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私信給新一站保險網小新,小新立馬回給予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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