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不知悔改:樂昌一男子“不請假+吸毒” 被撤銷緩刑依法收監執行

不知悔改:樂昌一男子“不請假+吸毒” 被撤銷緩刑依法收監執行

日前,樂昌坪石司法所社區矯正對象吳某因“不請假+吸毒”,屢次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被樂昌市司法局提請撤銷緩刑建議,樂昌市人民法院裁定,將吳某移交樂昌市看守所依法收監執行。這是樂昌今年首例社區矯正對象違反規定被撤銷緩刑依法收監執行的案例。
社區矯正對象吳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樂昌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緩刑考驗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吳某於2019年10月16日到坪石司法所報到,在工作人員明確告知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情況下,吳某仍在當日未經請假批准情況下,私自外出到湖南省湘潭市。司法所工作人員經過走訪發現後,勒令其立即返回坪石,但吳某拒不聽從司法所工作人員和延伸警官的多次勸告,直到2019年10月21日上午10點才返回坪石。

對此,樂昌市司法局向公安部門提出給予吳某治安管理處罰的建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部門提取吳某的尿液檢測時,發現甲基安非他明是陽性反應。經訊問,吳某供認在2019年10月19日晚上到湖南湘潭某酒店旁的招待所夥同“黑仔”,及其他四男一女一起吸食冰毒的違法事實。此外,吳某還供認,其分別於11月3日、4日兩次在不同地點以燙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經尿液檢測,結果呈冰毒陽性反應,其行為屬於吸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決定,對吳某處於行政拘留十日,移交樂昌市拘留所執行拘留。

吳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未經請假批准私自外出,有多次吸食冰毒的違法行為,其不按規定攜帶安保通手機,出現人機分離,並且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態度惡劣、抗拒監管、情節嚴重,吳某的行為已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宜繼續實行社區矯正,遂依法向樂昌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樂昌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5日審理查明,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存在違法和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事實,情節嚴重。據此,依法作出了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裁定。裁定宣佈後,在公安機關協助下,樂昌市司法局及時將吳某移交樂昌市看守所收監執行。吳某的收監案例,為樂昌社區矯正對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市司法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全面摸排,及時發現存在隱患,防止脫管漏管,杜絕再犯罪的發生。


供稿:樂昌市司法局 黃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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