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臨沭縣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近日

臨沭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吳某波、吳某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8名被告人獲刑

掃黑除惡 |臨沭縣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

2009年以來,被告人吳某波、吳某、吳某周、吳某謙、吳某民、吳某兵、吳某隨、吳某江等人相互糾集、組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在臨沭縣鄭山街道範圍內欺壓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該8人交叉結夥共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11起,包括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強行霸佔他人土地,隨意毆打、辱罵群眾和處警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政府清理沭河養魚網箱;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上級撥付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分配時,虛報數額,騙取國家資金歸本人及近親屬所有。被告人吳某身為臨沭縣前寨西村報賬員兼現金保管人員,挪用資金60萬元給他人使用,在發放佔地補償款過程中侵佔集體資金22888元,並隱匿會計憑證、賬簿;被告人吳某波利用擔任臨沭縣前寨西村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違規發放工資,侵佔村集體資金34448.99元。

法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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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吳某謙、吳某兵、吳某民、吳某周、吳某波、吳某隨、吳某江強拿硬要,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多次辱罵他人,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吳某民、吳某謙、吳某兵,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吳某波、吳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貪汙罪;被告人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同時考慮被告人吳某民、吳某周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吳某民、吳某謙、吳某兵、吳某波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吳某謙、吳某兵、吳某江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吳某民、吳某波、吳某隨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謙、吳某兵、吳某民、吳某波、吳某隨、吳某江自願認罪,被告人吳某對挪用資金罪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

法院作出判決

以尋釁滋事罪、貪汙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吳某謙、吳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吳某民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吳某周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吳某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吳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以尋釁滋事罪、貪汙罪判處吳某波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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