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專家觀點」淺談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績效評估機制

「專家觀點」淺談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績效評估機制

隨著公民需求日益多元化與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迫切性,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作為政府職能優化的關鍵環節受到了黨中央與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與規範此項工作的開展。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公共服務在本質上是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契約性委託代理關係,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否明確,社會組織是否具備相應資格,購買流程是否規範,所提供的服務的質量與資金的使用效率等各個環節,都需要得到政府、公眾以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與檢驗。因而應當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建立健全績效評估機制,鼓勵多方參與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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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

績效評估現狀及困境

隨著政府職能的不斷完善與社會組織的較快發展,“十二五”期間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平臺與機制初步建成。十八大以後,國家加強對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工作的支持與監管,各地方政府在增加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基礎上深入開展相關績效評估工作。但由於缺少統一的實施標準、各地方政府管理差距較大等原因,在實踐過程中逐漸暴露出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績效評價機制的種種缺陷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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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估缺乏規範的法律與制度保障

國務院相繼出臺了相關指導意見以促使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績效評估有序開展,但並未明確規定統一規範的具體實施方案,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自主權。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管理辦法雖部分涉及了績效評估政策,但由於各地規定沒有統一的指導標準,有關績效評估的評估指標、資金保障、監管機制、信息公開與獎懲制度等方面內容還未有成文的法律與相應的制度予以規定與保障,因此在執行存在著隨意性大、指標不固定,甚至地方政府惡意競爭等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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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估主體單一且欠缺獨立性

從全國來看,因各地方開展時間與支持力度不同,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績效評估主體存在著地區性的差異,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系統化專業化的評估機制,評估主體設計不合理。首先,評估主體單一。個別地區仍未成立專門的績效評價機構,評估主體由政府內部行政部門充當。部分發達地區雖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同時允許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參與評估,但難以起到監督與制衡作用。其次是評估主體缺乏獨立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與社會組織關係不獨立。二是第三方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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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估指標設置不合理

目前從各地方政府與第三方評估機構採用的指標體系來看,大部分是在財政部設置的基本項目評價指標的基礎上自行增減形成的,隨意性較大,評估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指標設置較為粗糙,缺乏涵蓋購買環節全過程的具體細化的二三級指標;重視對經濟效益的考核欠缺對於社會公正的考慮,績效評估的內容較少涉及弱勢群體受益情況、公共產品與服務是否公平分配等方面內容;評估指標重“量”輕“質”,大多指標僅著眼於服務完成的數量與進展程度,對服務提供質量與公眾滿意程度的考核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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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估尚未形成完整動態的體系

從績效評估的指標設計可以看出,當前我國績效評估工作主要以結果為導向,形成了“重結果,輕過程”、“重數量,輕質量”的局面,缺乏一種“事前規劃—事中監督—事後評價”的相互聯繫的完整的動態的績效評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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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績效評估機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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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績效評估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法規是規範各主體行為的根本保障,因此要想使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有序、有效推行,首先應當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為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使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走上“法制化、規範化”道路;同時,研究完善績效評估制度建設和細化其具體政策規定,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應儘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明確績效評估參與主體與客體的權利義務,將評估的程序指標、具體方法、經費保障、監管機制、信息公開、獎懲制度以及結果應用等方面內容予以確認,釐清政府與評估機構之間關係,避免行政機構的干涉。其次積極推動各級大將評估結果作為監督、評價有關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重要依據,及時糾正過度干涉、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等不當行為,並對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獎罰,將績效評估落到實處,發揮其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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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多元獨立的績效評估主體

由於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涉及包含政府、社會組織與社會公眾等在內的多方利益相關者,因而應當構建多元評估主體機制,評估主體應當包括政府、社會公眾及第三方評估機構,同時注意各主體間的制約與平衡關係。第一,政府部門作為購買服務的直接行動者應當肩負起監督與評估的職責;第二,社會公眾作為評估主體應當廣泛參與;第三,重視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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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理細化的評估指標

在構建評估指標的過程中,建立科學完善的多級績效評估體系。一要打造包括各種行業類型的評估指標體系,如文化、科技、教育、醫療等不同公共服務績效差別較大,使用統一的指標體系難以準確反饋其結果,使用分門別類的差異化指標則更能反映各自效能。二要細化有關指標,使其能夠準確反映支出的績效,如對於文化服務的績效評估,應設置更具體、易量化且數據易於取得的觀眾人數、演出場次、公眾對相關文化知識的瞭解程度、不同層次觀眾的滿意度等指標來評價項目的社會效益。三要適當地在一定範圍內改變指標的權重。由於不同公共服務項目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對於評價指標體系的指標權重,允許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調整,以準確評價公共服務的實際績效。除此之外,指標設置還應注意將效率與公平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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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完整動態的績效評估體系

完整的政府購買績效評估過程與體系應當包括事前調查、事中監督與事後反饋三個環節。第一,完善事前規劃機制。政府在開展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之前應當制定詳細計劃,並對社會公眾真實需求進行調查與評估。第二,完善事中動態監督機制。在績效評估過程中應當加強監督與管理機制,密切關注社會組織服務的提供情況,通過內部行政化檢查和對外電子平臺將採購的全過程公開。第三,完善事後反饋追責機制。針對績效評估未能得到有效利用的現狀,應建立將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關聯制度,真正將績效結果應用起來,實現績效預算改革。同時採用激勵約束機制,合理運用紅黑誠信名單制度,將項目績效考核結果格外優秀的錄入社會組織守信紅名單,並給予一定獎勵;將項目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錄入社會組織失信黑名單,做出相應懲罰。

(來源:《現代營銷(下旬刊)》2018年07期,出版時間:2018年7月19日。作者:薛一帆,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內容有刪節。)

「专家观点」浅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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