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菏泽提高2018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鲁网菏泽6月13日讯(记者李朋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记者获悉,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2018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2018年6月10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2018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4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65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8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90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572元/月/人、4940元/年/人;失能、半失能、自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490元、245元、30元;供养机构运转经费执行1600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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