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物業危害一方該去還是該留?

房產老J


其實對於物業,我們作為業主的都有很多的偏見,這都是源於現在物業專行的處理模式,如果可以改善物業的行事作風,那麼我覺得物業還是可以留的。



其實,物業和業主之間的關係無非就是錢。

其實,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而不是管理業主的,現在很多物業本末倒置管起了業主,這就是主僕關係的錯位。

所以,下面有幾點想法,希望可以改善物業和業主的關係。

  1. 小區在建成初期,開發商可以指定前期物業,待業主入住率達到70%以上,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前期物業就可以撤離了。
  2. 業主大會公開發布消息招標,各物業公司競爭上崗,物業費不再由物價局規定。
  3. 招標成功以後,物業合同一年一簽一審核,物業費改為按月繳納,先由業主大會代業主全年物業費建設公共賬號記息。
  4. 物業公司上崗,施行按月評分制度,月度考核不滿意的按評分扣除物業公司相應比例物業費。督促物業公司全心全意服務業主。
  5. 小區公共區域由業主大會招標投放廣告,廣告收益直接抵扣業主的物業費。
  6. 地下停車場和車位產權歸業主所有的,按照標準收取停車費用,收入也同樣歸業主大會抵扣物業費和保證車庫、車位正常運營。
  7. 業主大會也要實施選舉制度,和滿揭輪換制度,防止滋生腐敗。

其實,業主和物業的關係很微妙,業主也不是非要趕走物業,只要服務好誰來都可以。物業業主“術業有專攻”可以更好的提供服務。

所以,應該理性看待,不要盲目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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