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宣判!陆川乌石镇“2.1”蒙面持刀伤人案11人获刑

近日,陆川法院对“2.1”蒙面持刀伤人案作出宣判,涉案的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公诉机关指控陈某锋等1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在庭上,陈某锋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均表示自己已知罪、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柱、陈某锋、蔡某俊、陈某明、谢某章、谢某武、张某平、林某茂、谢某东、谢某军、刘某武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四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王某柱、陈某锋、蔡某俊、陈某明、谢某章、谢某武、张某平、林某茂,均积极参与实施,是主犯。谢某东、谢某军、刘某武三人开车接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王某柱、陈某锋、陈某明、蔡某俊、谢某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11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11名被告人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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