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因涉及“祕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史律師教你如何維權

信息公開是拆遷維權的常用手段,可以用來核實徵收的合法性,獲取維權證據。但在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動不動就以涉及“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給大家普法。


因涉及“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史律師教你如何維權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以下簡稱和平區信息公開辦)提出申請,要求公開和平區金融街公司與和平區土地整理中心簽訂的委託拆遷協議和支付給土地整理中心的相關費用的信息。2011年10月11日,和平區信息公開辦將王宗利的申請轉給和平區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和平區房管局),由和平區房管局負責答覆王宗利。2011年10月,和平區房管局給金融街公司發出《第三方意見徵詢書》,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覆。2011年10月24日,和平區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權益告知書》,告知王宗利申請查詢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覆,不予公開。王宗利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告知書,判決被告依法在15日內提供其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因涉及“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史律師教你如何維權

史律師解讀

在本案中,和平區房管局向《金融街》公司發出了意見徵詢,得到的答覆是不能公開。因此,區房管局直接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了王宗利的信息公開申請。實踐中,這樣的案件不在少數,甚至有行政機關未作意見徵詢而直接答覆。

因此,本案的焦點為,“商業秘密”到底應該如何認定?如果存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情況,拆遷戶應該受到怎樣的答覆?

首先,“商業秘密”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認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也意味著,行政機關對“商業秘密”進行審查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在本案中,區房管局應當依據上述標準對王宗利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而不能以第三方的答覆意見作為依據,直接拒絕公開相關信息。

因涉及“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史律師教你如何維權

其次,如果該信息涉及“商業秘密”,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據。拆遷戶要注意,不提供證據,或者不提供直接證據,都是違法的。在本案中,區房管局提供的第三方意見不能作為該申請信息涉密的直接證據,因此,該答覆違法。

史律師提醒,申請信息公開過程中,還存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情況,其認定也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即便涉密,作出答覆也要提供直接證據,可以參照上述解讀。拆遷維權具有系統性和專業性,十分考驗維權人士的專業能力和邏輯能力,遇到侵權,拆遷戶要儘量委託專業律師協助,以獲取更好的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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