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LLTV以案說法」律師解讀《野生動物保護法》③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全面普及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知識,形成我市依法推進疫情防控工作強大動力。我們呂梁廣播電視臺聯合呂梁市司法局共同推出“抗擊疫情、以案說法”特別節目。本期“抗擊疫情、以案說法”繼續為大家解讀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今天走進我們《第一民生》演播室為大家解讀的是山西宏文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文豔。


「LLTV以案說法」律師解讀《野生動物保護法》③


案例

被告人鍾某於2016年11月至12月間,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先後兩次聯繫鄰縣的範某2,以450元的價格購買四隻白鷳。後由範某2之父範某1宰殺,被告人鍾某領取後烹煮使用。經相關部門鑑定,被告人鍾某非法購買的四隻白鷳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法院以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了被告人鍾某的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本案中範某1、範某2同樣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主持人 王禹:在這個案例當中,一共有三名被告人接受了處罰,您從法律的角度說一說鍾某觸犯了哪些法律呢?


律師 馮文豔:從剛剛的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兩點:第一點,鍾某食用的白鷳,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第二點,從鍾某多次電話聯繫購買的行為,說明他對白鷳是有一定的認識的。我國《刑法》及相關立法解釋規定,為食用而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所以說雖然鍾某隻是一名為了自己食用而購買野生動物的食客,但他為食用購買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341條及相關規定。所以最後法院是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了鍾某的刑事責任。


主持人 王禹:大家都知道非法捕獵殺害野生動物犯法,那食用也犯法嗎?


律師 馮文豔:我國法律規定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製品、和非法狩獵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犯法的,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主持人 王禹:在咱們日常生活當中有哪些食用動物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的呢?


律師 馮文豔:其實一般大家從新聞報道或者網絡視頻大概都可以看到一些食用野味的情形,我們律師工作中也能看到因食用野味而觸犯法律的情形,大概可能存在這幾種情形。有一部分人聽說某某動物有醫用價值、或者能強身健體,他們當地正好有這種野生動物,就自己拿著一些土槍、捕獵網、電夾等捕殺工具在當地的山野裡去捕殺回來,然後自己食用。有的一部分人也不捕也不殺,就像武漢海鮮市場通過看到人家在賣,就在市場上買回去自己吃。還有一部分人在一些野味飯店點餐吃,明碼標價說什麼猴子肉多少錢、野豬肉多少錢,現實中可能還存在其他一些情形吧。但是不管是哪種情形,如果來源不合法或者食用的,屬於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都是犯法的。


主持人 王禹:法律對於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有哪些規定呢?


律師 馮文豔:我們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是比較健全的。首先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其中,第三十條規定了“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也規定了禁止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四十九條則規定了違反第三十條帶來的法律後果。其次是《刑法》第341條其中第1款,主要規定了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還有是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就通過了《關於第341條第312條的解釋》,明確了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以非法收購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個就是我們之前那個案例,鍾某的自己購買行為,所以最後以非法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罰。

律師 馮文豔:還有規定了購買非法狩獵其他野生動物觸犯法律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以及就新型肺炎疫情階段兩高兩部,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0日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也有買賣、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規定。上述就是有關購買、食用野生動物將可能觸犯的相關法律的規定。事實上,在當前疫情階段,我們山西省政府專門在2020年2月1日出具了《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管控的通告》,通告中也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嚴禁買賣、食用實施了管控,對飼養繁育野生動物的場所也實施了封閉隔離。


策劃:李亮亮 王 磊

主播:王 禹

攝像:李彤輝

審片:李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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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審核:劉鴻雁

新媒體監製:耿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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