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孫楊到底是不是清白的?

CJ-J


只能這樣說,洗不清嫌疑。

至於是不是清白的,他自己本人和他母親應該最清楚。

我們知道,買賣合同特別是貨物買賣合同有個取樣驗收原則,如果買方質疑對方的貨物,買賣雙方應當場對貨物取樣密封送檢,全過程,樣品必須被妥善保管。

合同交往尚且如此,競技體育的樣品就不應該被毀壞,有些樣品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毀壞是很不理智的。

試想一下,南醫大那個28年前的殺人案件,如果警方沒有成功取樣DNA或者最後失去了樣品,這會是什麼後果?

樣品是保護自己的東西,拋棄樣品一定程度意味著拋棄了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會讓懷疑自己的人更加懷疑自己。

#孫楊禁賽#

https://m.zjurl.cn/answer/6798679039558025472/?app=news_article&app_id=13


f爵客


孫楊的抗檢案歷經了542天,昨天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下達判決孫楊禁賽八年,看到這樣的消息我第一感受就是震驚,八年時間已經宣佈孫楊職業生涯的“死期!”雖然孫楊還有30天的上訴機會,那麼按照體育仲裁法庭之前被翻盤的案例來說,希望可以說非常渺茫。那麼孫楊到底是不是清白的呢?我來說說的看法;

孫楊絕對不是有意“暴力抗檢”,但是事實已經形成;

據悉,所謂的“暴力抗檢”是處罰孫楊的重要依據,當時的情況是孫楊已經向工作人員提供尿樣後,孫楊的醫生質疑工作人員身份。當時有三名工作人員,其中一名就幫忙的司機,另一名是護士,只有一名有資質的採集人員,按照孫楊方面抗檢的理由是必須全部擁有資格才行。在採集完尿液樣本後,孫楊和工作人員和諧的溝通,拒絕工作人員帶走樣本。但是此時尿液樣本已經裝入特製的箱子中,為了防守中途有人做手腳,反興奮劑組織的箱子工作人員無法打開。在這樣的情況下,孫楊的醫生用暴力手段砸壞箱子,取出剛放進去的尿液樣本。雖然是在工作人員的同意之下,但砸箱子的事實已經無法改變。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依據;

按照國際仲裁法庭的判罰依據,孫楊無法對砸箱子做出合理解釋,如果對其工作人員身份有質疑,應該開始就不要提供藥檢,在藥檢放入反興奮劑機構後,箱子關閉時,尿液樣本就已經歸反興奮劑組織所有。雖然是經工作人員同意的,但是工作人員連打開箱子的權力都沒有,怎麼還會有權力同意拿出來呢?所以孫楊的“暴力抗檢”行為不是有意為之,但是客觀上已經形成。孫楊一直在強調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實際上已經和砸箱子沒有直接關聯,如果有異議開始就不同意尿檢,就什麼問題沒有。

孫楊是否清白?關鍵是國際體育仲裁員怎麼去理解,如果說砸箱子就是“暴力抗檢”,那麼孫楊只能吃啞巴虧。如果說“暴力抗檢”是因為工作人員證件不全,砸箱子只是作為拿回尿樣的手段,本意上並非存在暴力行為,我覺得孫楊就是清白的。

綜上所述,我覺得還是應該讓所有當時的人員現場對質,還原事實真相,至於怎麼裁決?還要看法學專家構成的仲裁員能否站在孫楊的角度想問題,總之,孫楊自身也存在問題,翻盤的幾率很小。

您有什麼不同見解嗎?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留言,說出您的看法。


小螞蟻體育


疑罪從無,有沒有服用興奮劑現在已經說不清楚了。但是從整個事件過程來說,還是相當可疑的。首先這樣檢查不是一次兩次了,現在說人家資質不夠,沒有說服力。第二,檢查一開始是配合的,但是後面據說了打了幾個電話,然後畫風就變了,很明顯是後面的團隊在權衡利弊之後指導他這麼做的。第三,別把那三個人想的太複雜,就是來取樣品而已,去過體檢我們都知道這樣的過程用不了多久時間,而本地事件卻持續了一個晚上,中間孫多次上廁所排尿,要拖到另外一組檢查人員來,明顯的不正常,早知道藥物的半衰期也就幾個小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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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來看, 很難給予一個準確的答覆,畢竟孫楊被國際仲裁法庭判罰禁賽8年,也是有理有據的,而且孫楊雖然提出了上訴,但實際上大家覺得上訴能夠挽回局面嗎?顯然,現在的孫楊無論做出什麼樣的舉動,都無法改變這個殘酷的結果。

作為當事人,提出上訴,實際上就是想讓外界知道,他自己是真的清白,不要被判罰結果給“誤導”,所以孫楊這麼做無可厚非。如果孫楊連上述都不做,那麼不就側面認定了自己就違規了嗎?

孫楊一事,他的母親也發表了一段很長的話,其中就提到了一款名為“萬爽力”的藥物,從表述的內容來看,孫楊似乎一直以來都有服用這款藥物,但這種藥物早在2014年的時候就成為了“比賽禁藥”,然而孫楊以及國內大部分運動員似乎都對此事毫不知情,最終就有點誤打誤撞的意思。

或許也是因為如此,才會有了後來的“暴力抗檢”事件,國際仲裁法庭之所以判罰孫楊禁賽8年,其實並不是孫楊吃了禁藥,而是孫楊未完整配合檢查且無充足理由證明為何破壞檢測樣本,所以孫楊這一次算是栽了跟頭。既然國際仲裁法庭認為了孫楊有暴力抗檢的行為,那麼這一次想必不會有假,而且孫楊既然認為自己是清白的,為何還會抗拒檢查呢?

無論現在孫楊如何上述,也不會改變什麼結果,禁賽8年也意味著孫楊的游泳生涯已經結束,此時此刻孫楊或許也應該考慮自己的未來,既然自己存在了違規的行為,那麼被重罰也無可厚非。

上述,僅僅只是給群眾做個正當的“防衛工作”而已,告訴自己是無辜是清白的,但實際上孫楊還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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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到底是不是清白的已經無關緊要,他並不是因為服用興奮劑而被禁賽的。孫楊被禁賽的原因是: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

這個事情簡單來說是這樣的,有一天突然有幾個人要檢測孫楊,孫楊團隊認為三名檢測人員不具備檢測資質,強行留下了樣本,然後因為這個事情孫楊被禁賽了8年。至於說孫楊砸樣本,這個應該是團隊的意見,否則孫楊不會被抽血以後又無緣無故留下樣本。孫楊是著名國際運動員,類似的檢測肯定做了無數次,不會貿然做出過激事件。

為什麼孫楊會打不贏這樣官司呢?首先來看,孫楊這邊的理由是檢測人員不具備檢測資質,可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為他們是沒有問題的,其中的關鍵便是《ISTI血樣採集指南》。

於是雙邊的爭議就變成對規則的理解了。要知道這些規則的制定者是誰?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肯定比孫楊團隊更瞭解這些規則,於是他們知道了《ISTI血樣採集指南》制定者,讓他們來證明世界興奮劑機構的做法是正確。孫楊團隊的證人則是現場證人。

看到這裡就可以斷定孫楊必定會打輸這場官司。除非《ISTI血樣採集指南》制定者站在孫楊這邊,否則孫楊的質疑很難說服他人。

另外還有兩點,第一,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這一做法已經有19000 餘次,他們的規則都沒有被質疑;第二,孫楊多次做過類似的檢測,為什麼偏偏這一次質疑規則的不合理?

那麼為什麼會被禁賽八年呢?《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 10.7.1 條計算的:如果是第二次違反那麼禁賽期是以下三者中最長的:

(1)6個月;

(2) 第一次違反導致的禁賽期時長的一半;

(3)將第二次違反視作第一次違反,然後對應2倍禁賽期。

根據《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10.3.1 條,故意阻撓檢測的禁賽期為四年。為什麼會是第二次違反呢?因為2014 年孫楊已經因為誤服被禁賽過一次,這次算第二次違反,便是四年的雙倍,所以孫楊被禁賽八年。

從這裡可以看出,此案最為關鍵的便是孫楊團隊的決策,認為世界興奮劑機構派來的檢測者不符合規定,強行留下樣本,最終弄得局面不可控制。從這裡來看,孫楊應該是清白的。如果孫楊有問題,這個時候不會讓檢測機構的人來抽血,獲取樣本。不過團隊最終決策讓孫楊處境非常艱難。

我們的團隊要專業一點,吃透國際規則,不要葬送送運動員的前程。

最重要的是什麼時候我們才能夠成為規則的制定者,不再讓別人指手畫腳。


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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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是不是清白的,我感覺要分兩個方面來說。

第一個方面,我相信孫楊是沒有服用禁藥,到目前為止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孫楊服用了禁藥;而且,此次孫楊雖然被判決禁賽8年,但是跟興奮劑沒有任何關係。在是否違規使用興奮劑這個問題上,我相信孫楊絕對是清白的。


但是在第二個方面,孫楊真的就有問題了。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之所以對孫楊禁賽8年,就是因為孫楊他不遵守規則,暴力抗檢。而事實上,孫楊也的確這樣做了,他打破了藥瓶,這種做法真的欠妥。

CAS質疑孫楊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此前孫楊接受過多達 180 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 60次 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只有這一次,孫楊採取了暴力手段抵制藥檢,這個緣由孫楊方面並沒有交代清楚,被懷疑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所以在我看來,孫楊在拒絕藥檢這件事情上做的的確有問題,他不該使用暴力抵制藥檢。然而現在事情已經無法改變,雖然孫楊方面表示會繼續上訴,但上訴成功的機會真的很渺茫。



心靈丶震撼


證明一個人的清白是需要證據的,靠事實說話,而不是孫楊認為如何,我們認為如何。當然,自己是不是清白的,除了孫楊,誰都無法給出確切的答案。我們相信並愛戴孫楊,是因為他曾經給我們獲得的榮譽,從我自己的角度,我從心底是真心希望這些榮譽是充滿能量的,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和陽光照射。

不管我們有多愛孫楊,不管國際仲裁體育法庭有沒有假想中的陰謀,我們都必須充分認清一個現實,那就是孫楊在整個事件當中,是有瑕疵的,一個冷靜和成熟的運動員,應該明白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如果保護自我,而不是意氣用事,讓情緒主宰自己的行為。

從孫楊昨天禁賽消息傳出來之後,很多人一直在混淆事件的主題,總以為孫楊是因為興奮劑,其實這是錯誤的,仲裁法庭是基於孫楊對待檢測的態度,而非是否服用興奮劑,興奮劑已經無關整個事件,這不是仲裁法庭,也不是孫楊需要關心的問題。

現在的孫楊,主要是精力不是通過網絡來埋怨和曬證據,我認為,如果感覺證據確鑿,有說服力的話,可以呈送給瑞士法庭,我們支持的再熱鬧,網絡情緒再飽滿,於上訴結果都無益,人家看你手中的證據材料,所以說,孫楊應當任爾東西南北風,自己不要亂陣腳,好好準備一個月後的上訴,真心希望峰迴路轉。


元芳有看法


大家都知道孫楊兩次和興奮劑發生過直接的聯繫,其中第1次是在2014年的時候,當時孫楊因為服用了含有鹽酸曲美他嗪成分的治療心臟病藥物萬爽力,最終被禁賽三個月。但是楊明對此爆料指出,孫楊從2008年就開始服用萬爽力,而2008~2014年總計6年的時間裡,萬爽力從來都不是禁藥,直到2014年正式被列為禁藥的時候,中國方面的機構卻遲遲沒有更新名單,導致運動員不瞭解情況才被錯誤的處罰,然而相關機構並沒有當運動員澄清,而是故意掩蓋事實,造成孫楊被全世界誤解,有理說不出。成了他職業生涯當中最大的恥辱。

楊明還表示,甚至在這一次的庭審過程當中,律師也是機構強制指派給孫楊的,並不具備很出色的能力,當楊明提出要求撤換律師時,還遭到了威脅。機構負責人明確向楊明表示,如果更換律師就再也不會管孫楊的事兒。楊明表示感到非常後悔,如果堅持自己的想法,就不會把兒子的命運交到別人的手裡。



汝家放映室


現在的情況是,CAS判定孫楊抗檢,而非存在服用興奮劑的情況。而我們在判斷孫楊是不是清白之前,需要先搞清楚一下這些事實!

孫楊91年生人,禁賽八年,這基本意味著孫楊的運動員生涯結束了。有的讀者可能會說還可以提起上訴,雖然雙方可以在30天之內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

但是翻案的概率不高,可以說基本沒戲。

這個上訴大家需要了解的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只能審查CAS的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而非對事實認定進行審查。換個說法就是就算你上訴,那我只是對程序進行重新審核,結果對不對我不判斷,我只判斷你推導結果套用的公式對不對。就跟你考完試出成績,對成績有異議申請複核。那麼考試機構也只是對分數的統計累加,重新計算正確與否,不會再重新批卷。

從歷史來看翻案也是幾無可能。近十多年來,在CAS仲裁庭受理並審結的案件中,因當事人不滿判決而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數量約佔8%。在這些上訴案例中,最終被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裁決的僅為6例。

所以說孫楊基本是結束了運動員生涯了,但是這並不代表孫楊跟興奮劑有關係。有些黑子看到孫楊敗訴了,就開始胡言亂語了。我們需要注意到的是,孫楊被禁賽的理由是:抗檢!不是興奮劑!!!CAS的仲裁報告顯示:仲裁小組一致認為,運動員(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第2.5條(阻礙任何階段的興奮劑控制)。

請先了解清楚事情的經過再進行評判。

事情的起因是在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三名工作人員對孫楊進行抽查,但是IDTM在出示給國際泳聯的報告中聲稱孫楊“暴力抗檢”,並在這一過程中毀掉了樣本瓶。事後,國際泳聯(FINA)就IDTM提出孫楊“抗檢”事件召開聽證會,並在一個月後宣佈孫楊沒有任何違規行為,IDTM此次執行的興奮劑檢查無效。

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不贊同國際泳聯的裁定,並且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WADA提出由於孫楊拒絕提交興奮劑檢測樣本,要求其接受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期。

可以看出的是孫楊抗檢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也是敗訴的理由!同時CAS也說明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運動員自2018年9月4日以來有服用興奮劑的行為,包括2019年7月在韓國光州舉行的游泳世錦賽。所以孫楊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出本次裁決前所取得的成績均為有效!!!

所以請不要再做一些無端的猜測!孫楊只是因為抗檢敗訴,跟興奮劑沒有關係,目前也沒有證據能夠支持這一說法!無端的揣測只會給孫楊帶來傷害,運動生涯以這種方式結束,估計任何人都難以接受。

可能有讀者會問,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要求孫楊接受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期。那麼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下如此重手,直接給判了8年禁賽最重的處罰呢?

那是因為這不是孫楊第一次抗檢了。第一次發生在2014年,當時被處罰禁賽三個月。所以在考慮到有過首次違反反興奮劑準則的先例,處罰才會如此重。

最後還要提一下的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雙重標準。之前就有來自俄羅斯黑客組織魔幻熊(Fancy Bear)在侵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數據庫拿到大量未公開的文件後,發現美國網球明星威廉姆斯姐妹和里約奧運會四枚體操金牌得主西蒙斯·拜爾被WADA允許使用違禁藥物。世界反興奮劑組(WADA)承認黑客組織 魔幻熊 (Fancy Bears)公佈的服用違禁藥物運動員名單屬實。這些里約奧運會的獎牌得主通過申請藥物豁免權以服用興奮劑。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們一面是默許某些國家的運動員披著診斷證書的光環下非法使用了強效藥物。一面是一邊倒地封殺其他國家的運動員,對於已經服藥的個別運動員,甚至都連申訴的機會都沒有。可以說是玩的一手好雙標!但是沒辦法規則是他們制定的,他們肯定比誰都玩得溜!

很可惜的是這次孫楊確實是抗檢了,落人以口實!對抗藥檢做出的制裁,而且明顯比服用興奮劑的處罰更嚴重,當然這也是對規則的保護,否則以後運動員都可以抗檢了。只是希望這規則能一視同仁!往大了說,中國人在國際體育上的話語權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只有熟知規則,擁有話語權。我們才能更好的保護好我們自己的運動員。至於孫楊,我們只能祝福了。

以上就是一些基本的黑白事實知識,至於如何判斷,各位看官心中各有千秋!

希望不要讓孫楊成為下一個劉翔。失去以後,再來懷念!


小許看體育


孫楊當然是清白的,這一點CAS 和WADA 都承認!

關於孫楊被CAS (世界體育仲裁法庭)判處8年禁賽這件事,不少網友都感到有點迷糊,他們都認為CAS 和WADA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判定孫楊違規的地方是服用了興奮劑。但事實確不是這樣的,事實是他們根據孫楊損壞了採血的樣本瓶,卻沒有給出自己合理的解釋,導致了採集血樣失敗。也就是說孫楊是破壞了 WADA 組織的採集血樣過程,也破壞了規則,所以他要被判違規。



在對孫楊的判定書中,CAS 詳細第描述了這個過程,他們是這樣寫的:“儘管在孫楊看來,對方不符合國際檢測標準,但孫楊銷燬樣本收集容器,他沒有拿出為何這麼做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提供了血樣,再去質疑檢測人員的資格,同時將完整的血樣保存給官方是一回事,從而消除以後沒有檢測樣品的任何機會,這是另一回事”。

簡單地說就是孫楊破壞了WADA 組織的飛行藥檢工作,而他又沒有提供出充足的理由來說明自己為什麼這麼做?WADA 對孫楊在2018年9月4日前做過類似的60次檢查,孫楊都配合完成了。那麼這一次為什麼孫楊要銷燬血樣樣品呢?

孫楊不是因為藥檢不合格而被禁賽,他破壞了規則,這個規則的制定人不是別人,正是WADA 。所以,孫楊等於是打了人家的臉,那麼WADA 當然不會放過孫楊。即便孫楊沒有服用興奮劑!

我是北緯評球,歡迎你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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