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 英國人赫德:英外交官雲南被殺,最好方式是向中國索取更多補償

1874年秋天到1875年春,英國人以探路為名,組建了一支探路隊,進入中國雲南。當時的目的是,英國在打開中國沿海門戶及長江後,又想打開內陸的“後門”,從19世紀60年代起,不斷探測從緬甸、越南進入雲南的通路。因而組建探路隊,實際上一支武裝隊伍,但在雲南遭到中國邊民的阻截,因而發生了馬嘉裡事件。但是馬嘉理被殺這一外交事件的發生,清廷在外交的交涉上一開始就是被動的,主要是因為其對條約規定的誤判。危難局面,總理衙門也寄望於赫德能夠積極調停。

馬嘉理被殺的消息,英國政府是在3月初從英印總督的電報中得知的。對馬嘉理被殺事件,英國當局心知肚明“探路隊”到中緬邊境的真實目的。知道他們違反了國際間公認的法律準則。所以最初的幾天,他們在外交交涉上,態度是低調的,當英國下院對這一事件提出質詢時,英國首相狄斯累利沒有作任何聲明,外交大臣德比也一樣保持低調的姿態。他只是給駐華公使威妥瑪發電報說:“應立即要求中國政府嚴格調查上述事實,並將處理這事的適當步驟報告我。同時,記住印度政府派柏郎率探路隊往滇的目的。”[1]

英國人赫德:英外交官雲南被殺,最好方式是向中國索取更多補償

本文根據《晚清官場的洋大人》改寫

3月13日,根據德比的指令,威妥瑪照會總理衙門說,“雲南騰越廳一大員前調兵勇三千人,將本國官員等狙殺。……查前來攻擊兵勇等之統領,即南甸首員李之親侄”。兩天後,威妥瑪又給總理衙門發了個照會說,此事英國方面“一經集議後,即諮會本大臣查照辦理,故暫時無他所言”[2]。

總理衙門見到照會時對整個事件還不知情,還認為馬嘉理是去迎接印度總督派到中國“遊歷”的“三四名官員”出了事。

根據清廷與西方簽訂的條約規定:外國人進入中國境內“遊歷”,必須持有官方頒發的通行證,途徑各地,均需經過地方查驗方可放行,“倘有不法情事,亦載明就近交領事官辦理。沿途只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非體面有身家之人,概不許給與執照”[3]這一規定,顯然是為保護外國人生命安全而提出的,前提條件是適用於外國人在中國遊歷的情況。但是,英國探路隊到中國的圖謀是打開西南門戶,屬於非法入境,已經對中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馬嘉理雖然持有中國護照並具有外交官的身份,但其從事的也是非法活動;英國駐華公使雖然以“三四名官員到中國遊歷”的謊言騙取了總理衙門,並讓馬嘉理前往雲南迎接,實際上是作為內應和嚮導。他的這些行為,當然不能按照有關條約中所規定的,要求清廷為他的人身安全提供保護。況且,當馬嘉理與雲南景頗族愛國群眾相遇時,臘都部眾曾經勸說要他離開中國國境,他非但不聽勸告,反而先開槍打死中國百姓。這樣的惡行,怎麼能荒唐地求中國政府保護呢?

既然認為英國人到中國境內是遊歷,對於馬嘉理的死,總理衙門在這一點上便沒有據理力爭,也可能是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在英國政府向總理衙門提出要求清廷承擔責任時,一開始就示弱地承認馬嘉理在雲南屬於“遇害”,並擔心事情鬧大,承諾將“嚴拿匪徒,按律懲辦”,這使得英國人由理屈變成有理的一方,獲得了外交交涉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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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衙門的表態,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都感到好笑。他在給英國外務大臣德比的信中彙報說:“如果不是中國官方毫不猶豫的承認馬嘉理遇害,我們到目前為止只有若干緬人的信札和供詞作為控訴狙殺的證件。而且詳細審查這個問題,猶如在英國審查這類問題。我不由地感到困惑不安的,是向中國政府堅持好似無可爭辯的一個故事。而在‘老貝列’(倫敦中央刑事法院),它可能被認為只是沒有充分證據所支持的說法。”[4]

總理衙門對於馬嘉理事件一開始就失策,還有一個原因是因為當時署理雲貴總督的雲南巡撫岑毓英沒能及時將事件的真實情況上報中央。事發一個月後,岑毓英雖然給總理衙門寄來了一個報告,說:“……上年十二月內,有洋人五六十名,馱運軍火,由新關入內地,途遇邊民劫搶退回。如洋人等來至騰越,當飭地方官照料,但恐渠劫等被邊民‘劫搶’互相殺傷,地方官鞭長莫及。” [5]但岑毓英的報告並沒有提到馬嘉理被擊斃之事。

總理衙門從岑毓英的報告中察覺到,岑毓英對馬嘉理事件是知道的,但是沒有告知,只是閃爍其辭的提及。岑毓英為什麼不敢將馬嘉理被擊斃的事件告訴總理衙門呢?當然是因為朝廷三令五申的要求保護洋人有關,現在洋人卻在自己的轄地被殺了,岑毓英擔心朝廷怪罪,所以,他才隱瞞事實,隱約其辭。

英國人赫德:英外交官雲南被殺,最好方式是向中國索取更多補償

正是因為清廷對滇案瞭解的被動,才使英國人在外交交涉時步步緊逼。相反的,清廷的被動,執掌大清海關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卻對這一事件表現出相當的關注。當他得知馬嘉理在雲南被殺的消息,立即給自己的助手金登幹發電報,要他密切關注英國國內的態度,金登乾的答覆是,英國政府在收到威妥瑪的報告之前不能決定行動步驟。[6]這以後,金登幹不斷將英國國內關於馬嘉理事件的有關訊息及時向赫德報告,為其判斷提供依據;赫德也在等待著機會,準備隨時插手中英之間關於馬嘉理事件的交涉。

威妥瑪在3月13日接到英國外交大臣德比的電報之後,就與第二天拜訪了赫德,他希望赫德能就馬嘉理被殺一事給他提出一些建議。威妥瑪對赫德說,他將竭盡所能通過此案從中方獲得儘量多的特權,以便改善將來兩國的關係。

馬嘉理與赫德多有接觸,二人可謂很好的朋友,對於他的被殺,赫德從情感上不能接受。得此消息後的赫德既震驚又憤怒。他在3月15日的日記中寫道,對於馬嘉理被殺之事,英國要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從清廷那裡獲得最好的保證就是通過此事向清廷索取更多地補償。如果按照他自己的意願,他將希望英國政府訴諸武力,讓中國人為此付出代價。[7]

威妥瑪這次拜訪赫德後,他在1875年3月19日正式向總理衙門提出六條要求:一、中國和英印政府派員前行調查,並派出代表到雲南陪審;二、英印政府可再派探路隊入滇;三、賠款十五萬兩;四、中英立即商定辦法,落實1858年《天津條約》所規定的優待外國公使條款;五、商訂辦法,免除英商正稅及半稅以外的各種負擔;六,解決中英間歷年未結之“懸案”。[8]

威妥瑪提出的要求,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無理而荒唐,前三條與“馬嘉理事件”是有關的,可後邊的顯然挨不上邊,是額外的訛詐,這也暴露了英國急於擴大侵略利益的野心。威妥瑪提出這六條要求後,於22日再一次拜訪了赫德,拜見中他對赫德說,希望他轉告總理衙門,如果清廷不接受他的六條要求,他將離開北京,中斷中英之間的關係。威妥瑪還說,他所提要求並不是想報復中國,而是希望通過這些要求,使中英關係走向一個好的新的開端。赫德則對威妥瑪說,提出要求是可以的,但是希望改善關係的想法對中國並不能奏效,要使中國屈服,最好的辦法就是向中國索取大量的補償,讓其從中吸取教訓。

英國人赫德:英外交官雲南被殺,最好方式是向中國索取更多補償

建於上海外灘的馬嘉理紀念碑,日本侵略中國後被拆除

赫德畢竟是任職海關的大清高官,他雖然在馬嘉理被殺事件上對清廷不滿,但是他也不能不做出調停的樣子。威妥瑪拜訪他後,他即來到總理衙門說了威妥瑪的態度,表示對這一件事感到震驚,也希望從中調停,但是威妥瑪態度堅決,大有使中英關係破裂的可能。

馬嘉理事件,這無疑又是一個燙手的山芋。讓誰來處理這個棘手的事件呢? 恭親王本來收到威妥瑪的照會,對六條要求不知如何處理。現在聽了赫德的話,心裡很慌張,他立即將此事報告了慈禧太后。他在給慈禧太后的奏摺中說:“英、法兩國注意滇中,現闢陸路通商之徑,漸肆蠶食之眸,匪伊朝夕”。顯然,英國人在請求總理衙門辦理“遊歷”護照時,恭親王奕訢已經有所疑問,認為事情絕非“遊歷那麼簡單”,很可能是洋人急於在中國擴張利益。但是,他又把握不準,事情到底是一個什麼情況,現在,馬嘉理事件的發生,他在給慈禧太后的奏摺中,詳細陳述了當時威妥瑪要求頒發“三四名官員”到雲南“遊歷”的護照的經過。指出:“惟此案如果確實所戕系該國官員,非尋常人可比……統權大局,深察外情,大則由此開釁,遂彼進機;小則歸到通商,償其積願。而在我應籌之策,總以彌此兩層、固吾疆圉為要著。”[9]既然事情的原因還不能夠完全確定,英國人又過於強硬,奕訢認為“滇案”的談判方針應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直接衝突,引發戰爭。當然,如果英國人到雲南真的是開通商路,還是要設法拒絕的。慈禧太后根據奕訢的建議,要求雲貴總督劉嶽昭立即回任,協同雲南巡撫岑毓英調查“滇案”,給出一個確切的結果,報告朝廷。

英國人赫德:英外交官雲南被殺,最好方式是向中國索取更多補償

正是因為這樣,在事件尚沒有完全調查清楚之前,總理衙門又擔心威妥瑪喋喋不休的把事情鬧大,因而承認馬嘉理在雲南屬於“被害”,並表示同意賠償英國人在這一事件中遭受的損失。但是,對於威妥瑪提出的六條要求,清廷表示不能接受。玩起了太極,但是,面對膠機設還是要面對的,大清先是派出了李瀚章出面交涉,但是,英國人指名要李鴻章交涉。這樣,1876年清朝廷派李鴻章在山東煙臺與英國大使威妥馬簽訂屈辱的《中英煙臺條約》,除“撫卹”、“賠款”、“懲兇”、“道歉”外,還同意允許英帝國主義者開闢印藏交通,通往西藏、雲南、青海、甘肅等省區;開闢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等地為通商口岸;擴大領事裁判權等,“馬嘉理事件”中反侵略鬥爭的壯舉以一個難言的結局載入中國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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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王繩祖:《中英關係史論叢》,第109頁。

[2]於乃仁、於希謙編:《馬嘉理事件始末》,第52頁。

[3]於乃仁、於希謙編:《馬嘉理事件始末》,第53頁。

[4]王繩祖:《中英關係史論叢》,第103頁。

[5]於乃仁、於希謙編:《馬嘉理事件始末》,第54頁。

[6]張志勇:《赫德與中英滇案交涉》,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學術論壇卷》(2006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頁。

[7]張志勇:《赫德與晚清中英外交》,第51頁。

[8]董叢林:《李鴻章的外交生涯》,團結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頁。

[9]於乃仁、於希謙編:《馬嘉理事件始末》,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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