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 家長起訴,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法庭上是否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有參照作用?

Q5

家長起訴,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法庭上是否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有參照作用?

學生在宿舍打鬧墜床骨折,家長起訴另一學生和學校賠償,依據《侵權法》39條,請問,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法庭上是否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有參照作用?

A5:

你好,你所提到的法律法規可以作為法庭上的法律參考,具體如何適用還需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分析。

據你所述,家長起訴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三十九條,可以推斷受傷的孩子應當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本案中,可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更為合理。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應該看其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孩子在學生宿舍因打鬧墜床骨折,如果宿舍床鋪設施並無問題、學校也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受傷只是因為另一學生的打鬧造成,那麼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不應當認定學校有責任,由侵權人(法定監護人)承擔責任。

如果宿舍床鋪設施有問題或者學校有其他未盡教育管理義務的行為,則學校應承擔責任。同時,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由此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無法確定發生傷害的具體原因,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會根據各方的舉證情況來認定過錯,進而劃分責任。

關於法律法規適用問題,你所提到的兩部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出現矛盾,應以《侵權責任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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