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疫情导致几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货物买卖合同:

A公司于2019年8月与B公司签署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向B公司采购一批电子设备,约定交付期是2020年2月5日。现卖方B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交付货物,合同中也并未专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B公司应采取哪些措施降低违约风险?

解答:

如果B公司因为疫情导致的封路、停工等原因,无法生产或交付货物,首先应该立刻告知买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其次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合同法》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该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等义务,并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卖方企业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明。

在避免损失扩大方面,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降低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说疫情导致了延迟复工,那么,一旦复工,B公司应当尽快恢复生产,尽可能缩短延迟交付的时间。当然,这也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如果买方采购的货物是具有很强时效性的货物,如元宵节使用的彩灯,复工后尽管立刻赶制,也无法赶在元宵节前交货了,那么立刻赶工就不是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了。考虑到避免损失扩大的具体方式因合同而异,建议双方尽早沟通,尽可能就如何避免损失扩大等问题诚意协商。

疫情导致几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租赁合同(承租方):

一家英语培训机构作为承租方在某写字楼租用了两层楼面作为培训场所,因新冠肺炎疫情,出租方告知,因政府指令不能开展人群聚集的活动,该英语培训机构只能暂时停业。英语培训机构要求免除暂停营业期间的租金,是否合理?

解答

如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租方英语培训机构要求免除停业期间租金,可见其是主张疫情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话,对承租方明显不公平,因而要求变更原合同,减免原来约定的租金。参照“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此类用于对外营业(尤其是人群密集型的行业)的场所,因为疫情原因而停业(无论是主动停业,还是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停业),要求减免租金的,不少案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是免除了停业期间的全部租金,有的是减免了部分租金。但是,对于具体支持的程度,还有待法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别。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承揽合同:

某企业聘请一家测试机构就样机完成检测,以便推进量产。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测试机构因交通管制、核心员工被隔离无法上班等原因,无法正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检测报告。测试机构可否免责?

解答

如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没有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测试机构可以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责。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测试机构是否可以免责取决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常理解,检测工作需要检测工具,有的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检测条件,因而必须在专门的检测场所才能进行。疫情导致的交通管制、核心员工被隔离等情况,确实会造成检测人员无法到达检测场所进行检测。因此,如果测试机构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测试机构可以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责:

疫情导致几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1)测试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疫情;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疫情;

(3)员工因疫情导致的交通管制、场所管制、延迟复工、人员隔离等无法到达检测场所;

(4)延期的程度与政府部门的延迟复工命令、交通部门对相关交通方式的管制程度、隔离时间等相适应;

(5)测试机构已经及时告知企业上述情形,并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例如,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对交通管制的变更情况,确保一旦解除管制、隔离,确保相关人员立即恢复工作)。

依 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门实施防控措施,导致施工单位建筑工人无法正常返回工作岗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解答

建议施工单位采取如下准备和应对措施:

(1)符合当地复工条件的施工单位,可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就近招募建筑工人、部分工程恢复性施工、非施工现场人员网络办公等方式尽量避免损失,维持工作秩序。

(2)排查建筑工人无法正常返回工作岗位的人数、预计返程时间等信息,拟订调整施工进度和安排的计划。

(3)向发包方发出洽商文件,及时通知并说明因疫情可能影响工期的具体原因。

(4)按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提出工期延期申请,与发包方协商沟通签署补充协议及现场签证,以取得发包方对工期延期的确认;如未能与发包方达成一致,可根据合同约定会同监理进行商定或确定。

疫情导致几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5)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政府和当地(尤其是住建部门、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文件、施工单位为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措施证明材料、向发包方发出的通知文件、申请文件等。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基于上述规定,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首先应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并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商洽,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

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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